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是典型的恶意傍靠、摹仿知名品牌的商标无效案例。裁定结果明确了在判断商标近似时,会充分考虑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即使争议商标添加了其他文字,只要完整包含他人在先知名商标,且商品关联度高,仍会被判定为近似并予以无效宣告。此裁定遏制了通过添加前缀(如“鼎美”)来模仿“容声”等知名品牌的“搭便车”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家电、建材等行业的品牌保护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第70337068号“鼎美容声”商标是对海信旗下核心品牌“容声”的明显摹仿。“容声”作为拥有四十年历史、市场知名度极高的家电品牌,其品牌价值是海信集团的重要无形资产。
品牌营销与商业价值实证:结合海信容声近期的营销实践,其品牌价值正通过数字化渠道营销获得持续增长和年轻化转型:
销售破峰:通过与快手电商“超级新品日”等IP合作,容声成功将客单价6000元以上的新品(如方糖515机皇)在上市初期即实现快速增长,打破了品牌原有3000元左右的产品均价天花板。
人群资产沉淀:在快手平台累计粉丝量超30万,通过“超级宠粉日”等活动,实现单日涨粉超3300人,直播间单日GMV超70万,实现了人群资产与销售成绩的双提升。
年轻化转型:精准锚定Z世代年轻用户需求,推出“方糖515机皇”、“452小糯米冰箱”等契合年轻人生活场景的新品,成功吸引高消费力的年轻群体,优化了品牌人群资产结构。
对海信的影响:争议商标若在“非金属护墙板、木材”等家装建材商品上维持有效,将直接淡化“容声”商标的显著性,导致消费者混淆,误以为“鼎美容声”与海信容声存在关联。这不仅会分流海信潜在的生态链延伸业务(家电与家装建材渠道高度重叠),还会因被申请人产品质量的不可控性,对“容声”品牌通过大规模营销投入所积累的商誉构成严重威胁。本次成功无效宣告,有效清除了品牌在关联领域的潜在风险,为品牌在快手电商等新渠道的持续投入和年轻化布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巩固了品牌护城河。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6]第0000095406号
商标名称:鼎美容声
申请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宁市美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今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类别:第19类(非金属砖瓦、非金属护墙板、木材等)
无效理由
理由一:与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3. 争议商标“鼎美容声”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第12677546号“容声 RONGSHENG及图”、第11634909号“容声”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核心文字“容声”。
4.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砖瓦、非金属护墙板、木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天花板”等商品,均属家装建材,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重叠。
5. 申请人“容声”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理由二: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复制、摹仿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208209号“容声RONGSHENG及图”、第3792154号“容声”商标(引证商标四、五,曾在第11类电冰箱商品上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复制摹仿。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理由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具有摹仿、抄袭知名品牌商标的故意,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 横向商标对比: | 对比项 | 争议商标 | 引证商标 | | :--- | :--- | :--- | | 商标标识 | 鼎美容声 | 容声 / 容声 RONGSHENG及图 | | 核心文字 | 完整包含“容声” | “容声” | | 近似判断 | 构成近似(完整包含,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 | -- | | 商品关联性 | 第19类:非金属砖瓦、木材等 | 第19类: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天花板等 | | 商品关联判断 | 高度关联(均为家装建材,功能、渠道、对象高度重叠) | -- |
-- 纵向商标布局: * 核心品牌:“容声” * 第11类(家电核心):已注册“容声RONGSHENG及图”、“容声”等商标,并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构建了强权利基础。 * 第19类(家装建材关联):已防御性注册“容声”、“容声RONGSHENG及图”等商标,形成跨类别保护。 * 布局策略:以核心类别为基石,向强关联类别延伸,形成严密保护网。本案成功将保护范围从家电核心拓展至建材领域,强化了商标防御体系。
品牌营销与商标价值的商业联动
渠道重合与混淆风险:海信容声在快手等数字渠道的营销显示,其消费人群覆盖30-50岁青年、资深中产,主力消费地区包括东三省、北京、河北等。被申请人家装建材类产品的目标客群与此高度重合。若“鼎美容声”商标有效,极易在建材市场、线上家装平台等渠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容声的跨界延伸产品,直接截获海信花费巨资营销所触达的潜在客户。
品牌溢价能力受损:海信容声通过营销创新,成功将产品均价从3000元区间拉升到6000元以上,证明了品牌强大的溢价能力。傍靠名牌的“鼎美容声”若以低价低质产品进入市场,将直接侵蚀消费者对“容声”高品质的心智关联,冲击其刚刚建立的高端化、年轻化品牌形象。
营销投入的法律保障:本案的胜利,是企业品牌营销投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保护的成功范例。它向市场释放了明确信号——海信不仅营销做得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样严密,任何试图通过“搭便车”分享其营销红利的企图都将面临法律打击,从而为未来更深度的跨界营销、生态圈扩展扫清障碍。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核心理由:
构成近似:争议商标“鼎美容声”与引证商标一、二“容声”等构成近似商标。
商品类似: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易致混淆:考虑到“容声”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营销推广积累的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鉴于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无效,故不再对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等其他条款的主张进行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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