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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瑞幸无效星瑞的72543848号“星瑞”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6-07-17 次浏览

案件价值

  • 品牌历史

    • 瑞幸咖啡以数字化新零售为核心,形成“高品质、高性价比、高便利性”的品牌定位;其官方资料显示,品牌自2018年起持续获得IIAC国际咖啡品鉴赛事金奖。瑞幸咖啡官方品牌介绍

    • 瑞幸于2024年达到2万家门店、2026年2月达到3万家门店;截至2026年5月31日,全球门店已超过3.5万家,品牌保护需求已由单一咖啡品类扩展至茶饮及其他现制饮品场景。2万家门店公告、3万家门店公告、3.5万家门店公告

    • 本案裁定书虽然记录了瑞幸提交的使用、宣传、荣誉、销售、纳税及既往裁定等证据,但没有作出驰名商标认定,也没有直接认定“瑞幸”享有跨类别的绝对排他保护。

    • 对“星瑞咖啡”的品牌历史,裁定书仅能确认其公司名称、同行业经营者身份及商标申请情况,未披露成立时间、经营规模、门店数量或持续使用情况,不宜进一步推定。

  • 案件价值

    • 明确表明在咖啡馆等服务上,商标近似判断不局限于文字完全相同;近音字替换、相同文字重组及顺序调换,结合同行业背景和服务重合,仍可能导致混淆。

    • 商标经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不妨碍在先权利人注册后继续提出无效宣告。

    • “其他类似商标曾获准注册”不能当然证明本案商标应予维持,评审机关强调了个案审查原则

    • 本案会提高咖啡、茶饮及餐饮连锁行业对“近音字+共同显著文字”命名方式的风险预期,但该裁定属于个案判断,并非对所有含“瑞”商标给予垄断性保护。

品牌价值

  • 商标价值

    • 对广州星瑞咖啡有限公司而言,“星瑞”与企业字号高度对应,原本具有统一门店招牌、营销宣传、许可加盟和品牌资产沉淀的功能。

    • 无效裁定使该商标的注册稳定性显著下降,并可能引发更名、门店物料更换、线上账号调整及加盟体系重构等成本。

    • 如果裁定最终生效,依法宣告无效的商标专用权原则上视为自始不存在;但现有材料不能确认被申请人是否已经提起行政诉讼。《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 本案没有提供营收、许可费、市场占有率等数据,因此无法对“星瑞”商标作出具体金额估值;此处评价仅限于其法律稳定性及商业识别价值

  • 对瑞幸咖啡的影响

    • 阻断“星瑞”在第43类咖啡馆等核心服务上的注册,有助于维护“瑞幸/瑞幸咖啡”系列商标的识别边界。

    • 降低消费者将“星瑞咖啡”误认为瑞幸关联品牌、授权品牌或子品牌的可能性。

    • 强化瑞幸围绕“瑞幸”核心文字、读音及排列组合建立的防御性商标布局。

    • 保护范围仍受个案限制:裁定没有认定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也没有支持“不良影响”“欺骗性”等绝对理由,因此不能据此推导瑞幸可以排斥所有含“瑞”或读音近似的商标。

脑图

  • “星瑞”商标无效宣告案

    • 无效理由:部分成立

    •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救济:收文后30日内起诉

    • 第三十条:成立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审理

    • 第四条、第十条第(七)(八)项:证据不足

    • 第七条:总则条款,不单独评述

    • 商标是否近似

    • 服务是否类似

    • 是否恶意取得注册

    • 文字构成相近

    • 呼叫相近

    • 同行业主体

    • 咖啡馆服务重合

    • 相关场地服务目的、内容或方式相近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未再审理

    • 第31839862号“幸瑞咖啡”

    • 第64148623号“瑞幸”

    • 第26678477号“瑞幸咖啡”

    • 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 申请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广州星瑞咖啡有限公司

    • 主体

    • 权利基础

    • 争议焦点

    • 法律评价

    • 结果

案件背景

  •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6〕第0000119206号

  • 案件性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不是本轮异议决定

  • 商标名称:第72543848号“星瑞”商标

  • 申请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广州星瑞咖啡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商品/服务类别:第43类

  • 核定服务:裁定书记载包括“茶馆”等服务;具体争议认定涉及“咖啡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

  • 争议商标申请日:2023年6月30日

  • 获准注册日:2025年7月28日,经过异议程序

  • 原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9月27日

  • 无效申请日:2025年8月12日

  • 裁定日期:2026年6月9日

  • 适用法律:2019年《商标法》

引证商标

序号

注册号

商标

状态

类别及作用

引证商标一

31839862

幸瑞咖啡

在先有效

第43类,作为近似判断依据

引证商标二

64148623

瑞幸

在先有效

第43类,瑞幸核心文字商标

引证商标三

26678477

瑞幸咖啡

在先有效

第43类,品牌全称商标

双方主要主张

申请人主张

  1. “星瑞”与三件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 被申请人仿冒“瑞幸”品牌,具有攀附商誉和不正当注册的恶意。

  3. 争议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4. 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告无效。

申请人主要证据

  • 店铺信息及商标最早使用证据

  • 品牌荣誉及广告宣传材料

  • 媒体报道

  • 销售记录、采购合同

  • 纳税证明、审计报告

  • 品牌知名度相关裁判文书

  • 其他商标案件裁定文书

被申请人答辩

  • 争议商标已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

  • “星瑞”与三件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 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

  • 商标申请基于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不属于抢注。

  • 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欺骗性、不良影响及不正当注册的情形。

  • 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无效理由

  1. 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双方商标均涉及第43类服务。

    • “咖啡馆”等服务直接重合。

    •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与“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在目的、内容或方式方面相同或相近。

    • “星瑞”与“幸瑞咖啡”“瑞幸”“瑞幸咖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

    • 双方均为咖啡行业经营者,进一步增加来源混淆可能。

    • 处理结果:成立。

    • 事实依据

    • 法律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

  2.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 处理结果:未就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继续审理。

    •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仿冒“瑞幸”品牌、攀附商誉。

    • 评审意见:因已经依据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在先商标保护,没有必要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特别说明:这属于不再审理,不等同于已经认定恶意成立,也不等同于明确认定恶意不成立。

  3.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 处理结果:不成立。

    • 评审意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第四条规定的恶意注册申请。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

  4. 欺骗性及不良影响

    • 处理结果:不成立。

    • 评审意见:没有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会使公众对服务质量、特点或来源地产生该条意义上的误认,或产生违反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不良影响。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八)项。

    • 辨析:第三十条中的“服务来源混淆”与第十条第(七)项中的“对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欺骗性误认”并非同一法律问题。

  5. 诚实信用原则

    • 处理结果:不单独评述。

    • 评审意见: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本案已有第三十条这一具体条款可以适用。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比较项目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

商标文字

星瑞

幸瑞咖啡

瑞幸

瑞幸咖啡

核心文字

星+瑞

幸+瑞

瑞+幸

瑞+幸

呼叫特点

xīng-ruì

xìng-ruì-kā-fēi

ruì-xìng

ruì-xìng-kā-fēi

主要联系

星/幸”近音,均以“瑞”结尾

星瑞/瑞幸”呈近音及调序关系

核心“瑞幸”加服务通用词“咖啡”

服务关系

咖啡馆等

咖啡馆等第43类服务

咖啡馆等第43类服务

咖啡馆等第43类服务

主体背景

咖啡行业

瑞幸商标布局

瑞幸核心品牌

瑞幸完整品牌名称

裁定判断

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同使用时容易混淆

构成近似

构成近似

构成近似

综合判断:近似性不是仅靠单个汉字机械比较,而是由文字构成、呼叫、排列关系、服务重合及同行业背景共同形成。

纵向商标布局

  • 瑞幸咖啡在先商标体系

    • 核心短商标:“瑞幸”

    • 完整品牌商标:“瑞幸咖啡”

    • 关联文字商标:“幸瑞咖啡”

  • 星瑞咖啡申请布局

    • 企业字号:广州星瑞咖啡有限公司

    • 争议标志:“星瑞”

    • 核心服务:咖啡馆、茶馆等第43类服务

  • 冲突交汇点

    • 相同服务:咖啡馆

    • 类似服务:场地及临时住宿相关服务

    • 文字关系:近音、共同文字、顺序重组

    • 市场关系:双方为同行业经营者

  • 混淆路径

    • 消费者可能误认为“星瑞”是瑞幸的关联品牌、子品牌或授权经营主体

    • 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得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并存。本案认定无效的实体核心依据

  •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宣告违反第三十条等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效。

  •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效宣告案件的答辩、审理期限及司法救济程序。

  •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的,无效宣告裁定生效。

  •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无效裁定生效并公告后,商标专用权原则上视为自始不存在,属于本案结果的延伸法律效果。

  • 《商标法实施条例》:本裁定书没有援引具体实施条例条款。

上述法条可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但未获支持或未再评述的条款

法条

主张内容

评审处理

第四条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证据不足

第七条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总则条款,不再单独评述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商标具有欺骗性

证据不足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证据不足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因已适用第三十条,不再审理

第四十五条

无效宣告程序依据

不单独评价实体争议

评审结论

  • 结论:第72543848号“星瑞”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理由

    1. 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2. 双方核定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3. 双方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4. 被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具有当然参照效力。

  • 无效理由成立程度部分成立

  • 获支持依据:第三十条。

  • 未获支持依据: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 未继续审理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司法救济: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递交起诉状时或者最迟15日内将副本抄送或书面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1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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