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体现了知名服装品牌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成功阻击恶意抢注的典型路径。裁定结果强化了对已注册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警示同业竞争者不得通过微小字母变体(如“JORYA”变“JOOVA”)攀附商誉。对服装行业而言,本案将进一步推动品牌方加强商标布局与监测,同时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了“无需证明驰名”的更低门槛维权策略。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
对拾枝(被申请人):第73540406号“JOOVA”商标被宣告无效,意味着该商标自始无效,被申请人丧失在服装、鞋等第25类商品上的专用权。其前期投入的申请、使用及潜在的市场推广成本均付诸东流,且可能面临后续侵权风险。
对欣贺(申请人):成功无效“JOOVA”消除了市场混淆风险,巩固了其核心品牌“JORYA”及相关系列(如“jorya 1/2”)的独占性。本案维权胜利有助于欣贺维护高端女装市场的品牌声誉,遏制假货及仿冒行为,并为其在淘宝等平台打击同款假货提供了有利的裁决依据。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6]第0000067729号
商标名称:第73540406号“JOOVA”商标(争议商标)
申请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拾枝服装店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未委托代理机构,公告送达)
商品/服务类别:第25类 – 服装、鞋等
无效理由
理由一: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心成立)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JOOVA”与申请人5件引证商标“JORYA”“jorya”“jorya 1/2”等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双方均指定使用于服装、靴等第25类商品。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二:复制、摹仿驰名商标(无需审理)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JORYA”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摹仿。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因已适用第三十条获得保护,不再审理)
理由三:被申请人恶意及同行不正当竞争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申请近似的“JORYA”“AIVEI”商标,且在淘宝销售同款假货。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理由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及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认为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商标本身无欺骗性及不良影响,未支持)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对比维度 | 争议商标 | 引证商标一至五 |
商标图样 | JOOVA | JORYA / jorya / jorya 1/2 |
字母构成 | J-O-O-V-A(双O,V) | J-O-R-Y-A(R、Y) |
呼叫/读音 | /dʒuːvə/ 近似 /dʒɔːriə/ | /dʒɔːriə/ |
整体视觉 | 大写字母,无图形 | 大写或小写,无图形 |
商品类别 | 第25类:服装、鞋等 | 第25类:服装、靴、风衣、裤子等 |
近似性结论 | 构成近似(整体差异细微,易致混淆) | — |
横向商标对比:争议商标“JOOVA”与引证商标“JORYA”仅中间字母不同(V vs RY),首尾相同,整体无显著区别,共存于服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品牌或存在关联。
纵向商标布局:申请人在第25类拥有多件“JORYA”核心商标及变体(如“jorya 1/2”),已形成严密防御网;被申请人单件“JOOVA”无法突破该布局。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等规定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不起诉的,无效宣告裁定生效。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JOOVA”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驰名商标、欺骗性、恶意等)因缺乏事实或已获保护而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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