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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容百科技案看中韩专利侵权纠纷应对的异同

发布时间:2026-05-20 次浏览

近年来,韩国已悄然演变为全球专利纠纷的“高危战场”。韩国专利法院的年度案件受理量持续攀升,其中涉及外国当事人的国际诉讼占比显著提高,2023年已超过全部专利案件的三分之一。中韩两国的专利侵权救济机制既有共性,又存在差异。本文以容百科技与尤米科尔的中韩平行纠纷为例,从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两方视角,梳理两国制度的异同与应对策略,为出口韩国的企业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


2021年,比利时尤米科尔公司以其持有的“正极材料”专利在中韩两国同时向宁波容百科技发起攻击。在中国,尤米科尔向宁波中院起诉容百科技侵权,索赔2.52亿元;在韩国,尤米科尔向韩国贸易委员会(KTC)申请调查,请求禁止产品进口。下面这张路线图,带你快速理清这场中韩专利战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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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容百科技与尤米科尔专利纠纷梳理

中韩两地纠纷处理结果截然不同。在中国,容百科技向国知局申请尤米科尔专利无效未成功,但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成功证明不侵权,最终尤米科尔撤诉。在韩国,容百科技向原韩国知识产权局(2025年已升格为韩国知识产权部,现简称MOIP)下设的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简称IPTAB)申请专利无效,成功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IPTAB宣告专利无效后,KTC只能终止调查。


同一技术、同族专利,在中韩两国走出了截然不同的诉讼轨迹。这背后折射出两国制度的深刻差异。本文将从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两个视角,系统梳理在中韩两国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时的应对路径和策略选择。

为行文简洁,本文中的“被控侵权人”一词涵盖以下三种情形:在民事诉讼中被专利权人起诉的“被告”、在KTC调查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以及在中国行政裁决程序中的“被请求人”。无论程序名称如何,其核心身份都是被指控侵犯专利权的一方,应对策略的本质逻辑是相通的。


二、中韩侵权纠纷制度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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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中韩专利纠纷应对速览图

1. CN-专利权人篇

在中国,专利权人发现被侵权时,有两条主要路径可选: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或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行政裁决。两条路径各有优劣,适用于不同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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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中国专利权人救济路径图


路径一: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向法院起诉是中国最完善、最严谨的专利侵权救济途径。专利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涵盖了从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到确认不侵权纠纷等20余种类型。


在管辖方面,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有权受理专利侵权一审案件的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海南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以及部分符合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情况下由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等)且该行为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内。但若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由被诉侵权人(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责任。


在救济手段方面,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还可以主张合理的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此外,原告还可以申请诉前或诉中保全,情况紧急时法院48小时内即可裁定,但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也是可用的临时措施。


向法院起诉的优点很明确:救济手段完善,可以同时获得禁令和金钱赔偿;程序严谨,判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缺点也同样明显:周期较长,通常需要6到12个月甚至更久;被告可能提起专利无效宣告导致诉讼中止,且诉讼成本相对较高。


本案中,尤米科尔选择向宁波中院起诉并索赔2.52亿元,正是看中了中国法院可判高额赔偿的特点。但容百科技通过司法鉴定成功证明不侵权,最终迫使尤米科尔撤诉。这提醒原告:启动诉讼程序后,被告的防御手段很丰富,原告需要做好充分准备,一方面需要进行特征比对确认对方产品的确存在侵权,另一方面是对自身专利稳定性的评估。


路径二:请求行政裁决


根据《专利法》第65条,专利权人还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相对快捷,是法院诉讼之外的重要补充途径。近年来,随着相关法规的完善,行政裁决的实际威慑力在持续提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常是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相关纠纷。


在救济手段上,行政裁决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责令改正,但不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如果专利权人要求赔偿,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由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原则上行政裁决作出后即使被请求人向法院起诉,也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对于电商平台上的侵权产品,可以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还可能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行政裁决的优点在于效率高、成本低,审理周期一般为3-4个月,远快于民事诉讼,而且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特别适合快速制止展会、电商平台等场景下的侵权行为。缺点也很明显:无权判定赔偿金额,若原告希望获得赔偿,需要另行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同时向法院起诉,行政程序会被终止;被请求人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合以上优缺点,若专利权人目标是快速制止侵权(如展会、电商平台),优先考虑行政裁决;若需要获得赔偿,直接走法院诉讼,或在行政裁决后另行起诉。无论哪种应对措施,都要评估对方行为是否真实侵权以及自身专利的稳定性,以免被对方无效后丧失权利基础。


2. KR-专利权人篇

在韩国,专利权人拥有两条救济途径。除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外,还可以向KTC申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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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韩国专利权人救济路径图

路径一:向地方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向地方法院起诉是韩国最标准的专利侵权救济途径。专利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禁令和损害赔偿。韩国实行专利侵权与无效程序分离的二元制——法院审理侵权,专利有效性由IPTAB专属管辖。


在管辖方面,首尔中央、大田、大邱、釜山、光州五个地方法院有权受理专利侵权案件。其中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的案件量最大,专业性也最为突出。值得留意的是,原告可绕开地域管辖,直接选择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在举证责任方面,专利权人原则上承担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但若方法专利所生产的产品属于新产品,举证责任可转移至被告。韩国不采用美国式的广泛证据开示制度,但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证据提交命令,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可拟制申请方的主张为真实。


在救济手段上,原告可请求停止侵权、损害赔偿、信誉恢复措施(如登报声明)、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设备。此外,还可申请假处分(类似于中国的临时禁令),需证明侵权可能性的存在及采取临时救济的必要性,并提供相应担保。


向法院起诉的优势在于可以同时获得禁令和金钱赔偿。韩国专利法院专门处理专利上诉案件,专业性较强;原告还可绕开地域管辖直接选择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便于集中维权。但缺点也十分突出:地方法院一审周期通常为12至24个月,诉讼成本较高,且因缺乏美国法系宽泛的证据开示制度,证据收集相对困难。值得注意的是,韩国已于2026年修订《大中小企业相生合作法》并通过修正案,引入了“K-Discovery”证据开示机制,预计2028年正式生效,届时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困境有望得到缓解。


路径二:向KTC申请调查


KTC是专门处理不公平贸易行为的行政机构,功能类似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当侵权产品进口到韩国时,专利权人可向KTC申请调查,请求发布禁止进口令。这是韩国颇具特色的快速救济途径,中国、日本、欧盟均未设立此类机构。


《不公平贸易行为调查与产业损害救济法》是KTC调查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KTC由九名委员组成,实行合议制,其管辖范围涵盖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行为。


程序方面,KTC决定启动调查后,应在6个月内作出判定。申请不收取官费,成本较低。救济手段包括禁止进口或出口令、停止销售令、销毁侵权产品及罚款,但不涉及金钱赔偿。申请人还可申请临时禁止进口,类似于临时禁令。对KTC决定不服的,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KTC设有一项特别制度——“已判定商品确认制度”,即第三方进出口与已被判定侵权的商品相同的商品时,可快速获得救济,无需另行启动调查。


KTC路径的优点较为突出:周期短,6个月内即可作出判定;申请成本低;尤其适合阻止海外侵权产品进入韩国市场;救济措施直接,执行力强。缺点同样明显:不提供金钱赔偿,仅能阻止进口和销售;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不适用于纯韩国国内纠纷;若需获得赔偿,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此外,该路径高度依赖专利权本身的稳定性,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KTC程序即告终止。


本案中,尤米科尔并未选择法院诉讼路径,而是选择了KTC行政调查,显然是看中了其快速阻止进出口的特点。然而,容百科技通过向IPTAB申请专利无效,成功从根源上瓦解了指控。从结果来看,即便尤米科尔当初选择法院诉讼,在韩国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法院大概率也会驳回起诉。这一案例凸显了专利稳定性在侵权纠纷中的核心地位:KTC程序虽快,但专利稳定性才是决定成败的生死线。


3. CN-被控侵权人篇

在中国面临专利侵权纠纷,被控侵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对方行为,选择不同的应对措施。核心策略可以概括为“组合拳”:无效宣告、不侵权抗辩等抗辩手段、确认不侵权之诉,根据情况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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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中国被控侵权人应对策略图

路径一: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无效宣告是最根本的防御手段,直接攻击专利权本身的有效性。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对方的所有侵权指控将失去基础。这一措施适用于被专利权人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时、被申请行政裁决时,甚至收到侵权警告函后也可以作为预防性措施提起。


在具体规定上,受理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提起。审理形式为合议组审查,通常进行口头审理,审理周期通常6到12个月。不服决定的,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专利无效宣告的可能结果有三种:若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对方的指控基础消失,法院将驳回起诉或行政程序终止;若被宣告部分无效,被控侵权人需重新评估剩余权利要求是否仍构成侵权;若无效宣告请求被驳回,专利权全部维持有效,被控侵权人需转向其他防御手段。


时间策略上,越早提起越好。无效决定需要时间,尽早提起可争取法院中止诉讼。寻找强对比文件是成功的关键,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现有技术检索。


路径二:不侵权抗辩及其他抗辩


不侵权抗辩是不挑战专利有效性,而直接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是最直接的防御方式,适用于被专利权人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或被申请行政裁决时。


具体操作上,被控侵权人需要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逐一比对,还可向法院申请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对侵权认定有重要影响。若法院或行政部门认定不侵权,被控侵权人胜诉,无需赔偿,可继续生产经营;若认定侵权,则需转向其他策略。


时间策略上,尽早申请司法鉴定,争取在开庭前拿到有利结论。本案中,容百科技正是依靠司法鉴定结论被认定不侵权,直接导致专利权人撤诉,是不侵权抗辩成功的典型案例。


除不侵权抗辩外,还有两种主要抗辩方式。现有技术抗辩适用于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情形,被控侵权人需找到公开日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对比文件(如专利文献、期刊论文、产品手册等),该抗辩无需挑战专利有效性,但找到有效对比文件有时并不容易。合法来源抗辩适用于销售商或使用商,需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合同、发票、采购单等)且不明知侵权,可免于赔偿但需停止使用,跨境电商应保存完整采购链证据并在合同中加入知识产权保证条款。


路径三:确认不侵权之诉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一项主动性的救济措施,适用于专利权人仅发出侵权警告却怠于起诉的情形。此时,被警告方可以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身行为不构成侵权。


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第一,专利权人发出了实质性的侵权警告,包括律师函、公开声明、电商平台投诉等形式;第二,被警告方书面催告专利权人行使其诉权,即要求其起诉或撤回警告;第三,专利权人收到催告后一个月内不起诉,且两个月内不撤回警告。


该诉讼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被控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其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主动消除经营中的不确定状态;二是变被动为主动,将诉讼主导权从对方手中夺回;三是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抢占诉讼主动权;四是一旦法院作出确认不侵权的判决,专利权人不得再就同一专利提起诉讼。


在结果层面,若法院确认不侵权,则被控侵权人可彻底摆脱争议、安心经营;若法院确认侵权,则专利权人可能转而据此提起索赔诉讼。


在时间策略上,收到警告函后应首先评估是否确实构成侵权。如认为不侵权,可主动发出书面催告,启动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前置程序。催告期满对方仍不起诉的,应及时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典型适用场景包括:专利权人批量发送律师函警告多家企业侵权却迟迟不起诉任何一家;专利权人在电商平台发起投诉导致产品下架,却不走司法程序;专利权人在展会上公开声明某企业侵权,却不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4. KR-被控侵权人篇

在韩国面临专利侵权纠纷时,被控侵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对方行为选择不同的应对措施。与我国类似,韩国被控侵权人可采取三类应对措施:专利无效宣告、不侵权抗辩、以及启动门槛低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其中,专利无效宣告是最核心的防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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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韩国被控侵权人应对策略图

路径一:专利无效宣告


与我国类似,韩国实行侵权程序与无效程序相分离的二元制:法院负责审理侵权纠纷,行政机关IPTAB负责审理专利有效性争议。被控侵权人卷入侵权诉讼后,可同步向IPTAB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法院可依据无效审查进展酌情裁定中止侵权诉讼。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对方的侵权指控(无论是法院诉讼还是KTC调查)都将失去基础。


这一措施适用于被专利权人向法院起诉、被向KTC申请调查,以及收到侵权警告函后。受理机构是IPTAB。与我国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起不同,韩国规定: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请求无效;三个月后,请求人仅限于利害关系人和审查员。此外,韩国还设有独立的专利撤销程序,任何人可在授权公告后六个月内申请撤销专利,该程序与无效程序并行存在。


无效宣告审理周期平均为8个月。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可以针对无效决定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可对专利文件做出限缩性修改,但不得扩大保护范围。


若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诉讼将被驳回;若无效请求被驳回,则需转向其他防御手段。


时间策略上,越早提起无效宣告越好。若等到侵权判决作出后才提起无效,即使最终无效成功,已支付的赔偿金也可能面临追回困难。本案中,容百科技正是通过及时向IPTAB提起无效宣告,成功宣告尤米科尔专利无效,从而从根本上瓦解了KTC调查的基础,最终取得胜诉。这充分体现了无效宣告程序在韩国专利侵权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路径二:不侵权抗辩及其他抗辩


不侵权抗辩适用于被专利权人向法院起诉或被向KTC申请调查时。被控侵权人需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逐一比对,提交技术比对意见,可聘请专家证人作证。除不侵权抗辩外,韩国还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权利用尽抗辩、先用权抗辩、实验使用抗辩等,与我国类似,不再赘述。

路径三:确认不侵权之诉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一类特殊的应对措施,适用于专利权人只发警告但不起诉的情形,也适用于企业计划推出新产品、希望提前消除侵权风险的情形。


在适用条件上,只需证明与涉案专利在同一业务领域、有计划制造、使用或销售相关产品即可,无需已实际从事侵权活动,无需存在实际争议,也无需事先收到警告函或发出催告。审理机构是IPTAB。


与中国的差异在于:中国确认不侵权之诉向法院提起,需满足警告、催告、不作为三步前置条件,门槛较高;韩国则向IPTAB提起,只需证明有计划从事相关业务即可,无需警告、无需催告,门槛低得多。两国均可在对方起诉前提起,但韩国门槛更低、操作更便捷。


该路径的价值在于:主动请求IPTAB确认不侵权,消除经营的不确定状态;抢占先机,在对方启动KTC调查或法院程序之前获得有利的行政决定;也可作为风险排查手段,在计划推出新产品前提前提起。

时间策略上,收到警告函后若对方态度不明朗,无需等待,可直接向IPTAB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计划推出新产品前也可提前提起,作为风险排查手段。


典型情形包括:专利权人发送警告函但不明确是否起诉;企业计划推出新产品担心被诉侵权,提前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仿制药申请人可在申请监管批准之前提起,以获得首仿药市场独占期。


三、案件启示



容百科技在中韩两国均获胜,但胜诉路径截然不同。在韩国,其核心武器是“专利无效宣告”——向IPTAB成功证明尤米科尔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从根源上瓦解了对方的权利基础,导致KTC调查终止。在中国,其核心武器是“不侵权抗辩”——向法院申请技术鉴定,证明自身产品未落入对方专利保护范围,不侵权抗辩成立,迫使尤米科尔撤诉。同一场战争,两个战场,两种打法,这说明:无论在哪国,只要找准制度的突破口,都有获胜的可能。


容百科技的胜诉并非偶然。在中国,技术鉴定结论之所以认定不侵权,根本原因在于容百科技在高镍正极材料领域坚持自主研发,技术路径与尤米科尔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这是自主创新带来的底气。在韩国,面对KTC调查这一中国没有的快速程序,容百科技没有被动等待,而是在调查启动后仅半年就向IPTAB提起无效宣告,抓住了KTC程序虽快但高度依赖专利稳定性的软肋。异地作战,更需快速反应、善用当地规则。


回顾中韩两国的专利纠纷制度,既有共性也有差异。共性在于:两国法院均不能直接宣告专利无效,无效须向专门行政机构提出;侵权诉讼与无效程序并行推进。差异在于:中国提供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裁决两条原告路径,法院可权衡是否中止诉讼等待无效结果;韩国在民事诉讼的基础上,增加KTC调查这一针对进出口场景的快速调查路径。对于出海企业而言,理解这些异同,提前布局,方能在跨国专利博弈中从容应对。


作者:品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 李坤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1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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