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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奥普无效佰年的第20096740号“奥普枫邦 AOPUFENGBANG”商标

发布时间:2026-04-10 次浏览

案件价值

  • 案件价值:本案是典型的以 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为由,对批量囤积、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案例。评审结果明确传达了监管部门对 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的零容忍态度,对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具有重要的警示和导向作用。

品牌价值

  • 商标价值:争议商标 奥普枫邦 AOPUFENGBANG” 完整包含了申请人 奥普” 及 “AUPU” 的核心标识,具有明显的 攀附故意

  • 对奥普的影响:若该商标维持有效,将导致申请人 奥普”品牌被淡化 ,削弱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进而损害奥普公司多年来积累的品牌商誉和市场利益。

案件背景

  •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6]第0000032719号

  • 商标名称:奥普枫邦 AOPUFENGBANG (第20096740号)

  • 申请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人):嘉兴市佰年广告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浙江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商品/服务类别:第11类 电暖器;浴霸等

无效理由与评审认定

  1. 理由一: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针对性摹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浙江省,明知“奥普”品牌知名度,仍注册近似商标。

    • 批量恶意囤积: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 230 商标,包含 佳能鼎”、“公爵好太太”、“加兴公牛”、“箭匠” 等大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

    • 历史记录:被申请人已有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事实依据

    • 法律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评审结论成立。被申请人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理由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其 奥普”、“AUPU” 商标为驰名商标。

    • 法律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 评审结论不成立。在案证据 尚不足以证明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 熟知” 的程度。

  3. 理由三:被申请人系商标代理机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 事实依据:申请人指出被申请人与代理机构人员关联。

    • 法律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 评审结论不成立。在案证据 不足以证明 被申请人属于法条所指的 商标代理机构”

  4. 理由四:带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 事实依据:主张争议商标易使公众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 法律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 评审结论不成立。争议商标标志本身 不具有欺骗性,且其本身未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 横向商标对比:

    • 争议商标:奥普枫邦 AOPUFENGBANG

    • 引证商标一:奥普       (第730979号)

    • 引证商标二:奥普       (第1187759号)

    • 引证商标三:AUPU (第1803772号)

    • 分析结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核心文字 奥普” 及拼音对应英文 “AOPU”,在呼叫、整体印象上构成 近似

  • 纵向商标布局:

    • 申请人:以 奥普”、“AUPU” 为核心在第11类商品(取暖器、浴霸等)上拥有长期、稳定的商标布局。

    • 被申请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在 多个类别 上批量注册 230 与各行业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呈现典型的 囤积、摹仿 特征。

法律依据

  • 主要援引法条

    •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适用原则:实体问题适用 2013年《商标法》 (法不溯及既往);程序问题适用 2019年《商标法》

评审结论

  •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核心理由: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 230 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 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 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 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所指的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之情形。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1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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