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明确了在商标近似判断中,对包含完整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文字的争议商标,即便添加了其他构成要素,仍易被认定为近似商标。此裁定结果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遏制“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警示市场主体在申请商标时应充分尊重他人在先权利,体现了行政审查程序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甘源”系列商标(如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其在休闲食品领域的核心无形资产。本次成功宣告“苦甘源”商标无效,进一步巩固了“甘源”品牌的显著性、唯一性和市场区分度,有效防止了品牌被稀释或混淆的风险,保护了其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商誉和市场份额。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6]第0000061123号
商标名称:第66268225号“苦甘源 KUGANYUAN及图”
申请人: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苦甘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中知国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东莞)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类别:第30类
无效理由
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核定使用于“茶;甜食”等第30类商品;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于“糖果;巧克力”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苦甘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甘源”。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理由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事实依据:申请人认为“甘源”作为其企业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的商标包含了该字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理由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甘源”商标,其行为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 | 引证商标一 | 引证商标二 | 引证商标三 | 引证商标四 | 近似判定结论 |
“苦甘源 KUGANYUAN及图” | “甘源KAM YUEN及图” | “甘源” | “甘源” | “甘源咪咪” | 构成近似 |
争议商标 | 引证商标五 | ||||
“苦甘源 KUGANYUAN及图” | “KAM YUENS” | 未构成近似 |
核心判断逻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纵向商标布局:
申请人(甘源食品):在第30类商品上拥有“甘源”、“甘源咪咪”等多个在先注册商标,形成了以“甘源”为核心的商标防御体系。
被申请人(广东苦甘源):其企业字号为“苦甘源”,并以此申请注册商标。由于“苦甘源”完整包含了在先权利人“甘源”的显著部分,其商标布局在核心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先权利产生冲突。
法律依据
支持无效宣告的关键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用于规制争议商标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初步审定或注册的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用于规制争议商标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申请但尚未初步审定的商标(引证商标三)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的情形。
评审中未予支持的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字号权)
《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欺骗性、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核心理由: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甜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糖果;巧克力”等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苦甘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甘源”等整体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字号权等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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