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是典型的“傍名牌”案件,明确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在先知名商标仅有一字之差(“大窑” vs “小窑”)的商标,若构成近似并易导致混淆,将依法被宣告无效。此裁定强化了对知名饮料品牌“大窑”的商标保护,对同类试图通过添加修饰词或反义词来模仿知名商标的行为具有警示作用,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宋勇勇的第70967303号“小窑”商标,因与“大窑”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高度近似,且使用在“肉、水果罐头”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被认定易导致市场混淆,最终被宣告无效。这凸显了“大窑”品牌在相关商品类别上的高显著性和强保护力度。对于“大窑”品牌方而言,此次成功无效宣告进一步巩固了其核心商标“大窑”的专用权边界,有效打击了潜在的“搭便车”行为。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6]第0000026066号
商标名称:小窑
申请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勇勇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类别:第29类 - “肉;水果罐头”等商品
无效理由
理由一: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小窑”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大窑”、“大窑 DAYAO SINCE 1983及图”、“大窑饮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理由二: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及恶意抢注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小窑”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的“大窑”字号权,且是对其“大窑”商标的恶意抢注。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小窑
引证商标一:大窑
引证商标二:大窑 DAYAO SINCE 1983及图
引证商标三:大窑饮品
对比结果:均包含显著文字“窑”,仅首字“小”与“大”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构成近似。
纵向商标布局:
商品类别:第29类
商品范围:争议商标(肉;水果罐头等) vs 引证商标(水果罐头、肉、奶等)
对比结果:商品项目重合或高度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
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小窑”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大窑”等在文字组成、呼叫上近似,且指定使用在“肉、水果罐头”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不损害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小窑”与申请人字号“大窑”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不构成损害在先字号权。
无需重复审理:因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恶意抢注”的规定进行审理。
其他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本身不具欺骗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被申请人主张的“商标延续性注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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