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行业影响:本案明确了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通过添加字词模仿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如“中免”)仍可能构成近似商标,从而被宣告无效。这对于知名品牌打击“搭便车”行为、维护商标权益具有积极示范作用,特别是在免税、旅游服务等行业,强化了对核心商标的保护力度。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争议商标“中进免”因与申请人“中免”商标构成近似而被无效,其注册价值归零。申请人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免”系列商标(如引证商标一“中免”)在运输、旅行等服务上具有较高显著性和市场影响力,本案成功维护了其品牌权益,凸显了核心商标的防御价值。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6]第0000005417号
商标名称:中进免
申请人: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进贸易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广东万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类别:第39类(货物递送;货运;安排旅行;物流运输;船只运输;船舶租赁;陆路运输;空中运输;汽车出租;货物贮存)
无效理由
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引证商标一“中免”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旅行预订”等类似服务上;争议商标“中进免”与“中免”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易导致混淆。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二“中免集团”)的复制摹仿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二在“进出口代理”服务上已达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摹仿。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理由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其商号“中免”或“中国免税品”在相关行业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近似。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理由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易产生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并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商标 | 注册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近似性分析 |
争议商标:中进免 | 48128700 | 39 | 货物递送、货运、安排旅行、物流运输等 | 与引证商标一“中免”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相近,整体未产生明显区分含义 |
引证商标一:中免 | 12393118 | 39 | 运输、河运、船舶经纪、旅行预订等 | 核心部分“中免”完整包含于争议商标,且争议商标仅添加“进”字,未改变显著识别部分 |
引证商标二:中免集团 | 4893918 | 35 | 进出口代理、推销等 | 虽类别不同,但申请人主张驰名,争议商标与之在文字上亦具有近似性 |
纵向商标布局:
申请人在第35类、第39类等多个类别注册了“中免”、“中免集团”等系列商标,构建了以“中免”为核心的商标防御体系,尤其在免税、运输服务领域具有较强显著性和市场影响力。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意图明显试图攀附申请人品牌商誉。
法律依据
主要裁定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无效宣告程序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裁定生效及起诉权利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中进免”与引证商标一“中免”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其他理由因证据不足或无需另行评述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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