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虽为针对单一商标的无效宣告,但其裁决结果清晰展示了商标审查中对“恶意攀附”和“市场混淆”的遏制态度,对快消品(尤其是饮用水)行业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确的警示作用。它强调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摹仿知名品牌、打“擦边球” 的商标将难以获得注册,即便通过初步审查,也可能在后续程序中被宣告无效。这有助于维护知名企业的品牌资产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第73872806号“百雨山”商标因其与景田公司知名的“百岁山”系列商标构成高度近似,且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其独立品牌价值极低,法律状态不稳定。本案裁定使其归于无效,从根源上消除了市场混淆隐患。
景田公司影响:景田公司通过主动维权,成功捍卫了核心商标“百岁山”的显著性和排他性,巩固了其在包装饮用水市场的品牌地位。此案是其商标保护体系的成功实践,有效震慑了潜在的模仿者,提升了品牌的法律防护价值。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364987号
商标名称:百雨山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梅州市百雨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品/服务类别: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加味矿泉水;苏打水;汽水”等
无效理由(申请人主张)
理由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百雨山”与申请人拥有的第3407468号等7件“百岁山”系列引证商标近似。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二:摹仿驰名商标
事实依据:引证商标一(“百岁山”)已构成驰名商标。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
理由三:带有欺骗性及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理由四:恶意注册,违反诚信原则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行业、同地域,具有主观恶意。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维度 | 分析 |
横向商标对比 | 争议商标:“百雨山” 与 引证商标:“百岁山” 相比,仅一字之差(“雨”vs“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在隔离观察状态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产生混淆。 |
纵向商标布局 | 申请人景田公司围绕核心品牌“百岁山”进行了多类别、多形式的商标布局(如纯文字、图文组合等),形成了稳定的商标家族。被申请人“百雨山”商标在相同核心商品类别上的注册,直接侵入了申请人的商标权利范围,构成市场搭车行为。 |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核心裁决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关于无效宣告的审理程序与裁定。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
鉴于已通过第三十条予以保护,不再评述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三条)主张。
缺乏证据支持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或不良影响(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缺乏事实依据支持违反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主张。
4. 核心裁决点: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5. 其他主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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