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行业警示作用:本案明确了对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刻意摹仿行业知名品牌商标行为的打击态度,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结果强化了对已建立市场声誉的商标(如“景田”)在核心关联商品上的保护边界,对试图通过“搭便车”、“打擦边球”方式注册近似商标的行为具有警示效应。
评审效率体现:在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品类似、商标近似)这一相对明确、直接的条款予以规制时,评审机关通常优先适用,而不再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等更复杂的主张进行评述,体现了商标评审的效率原则。
品牌价值
“瑶井田”商标价值:该商标因与知名品牌“景田”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其注册被宣告无效,其独立的市场价值与品牌积累基础薄弱,其申请注册行为本身可能意在攀附“景田”商誉。
“景田”品牌影响:本案结果巩固了“景田”商标在第32类饮用水等商品上的排他性权利,是其品牌保护网络的又一次成功实践。申请人提交的丰富使用证据为赢得此类争议提供了关键支持,彰显了持续品牌建设和维权的价值。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364990号
商标名称:“瑶井田”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圣泽天然泉水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未答辩,故无
商品/服务类别:第32类(水(饮料)、瓶装饮用水、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
无效理由(申请人主张及审理认定)
核心支持理由: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瑶井田”与引证商标“景田”、“京田”、“景田及图”等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相近;核定使用的商品(水、饮料、啤酒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未予支持的理由:
驰名商标保护主张:因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保护,故无需再评述《商标法》第十三条。
损害在先商号权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景田”文字构成有一定差异,不构成基本相同,不足以导致混淆。
带有欺骗性/不良影响主张:无证据证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恶意注册主张(援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因已通过实体条款(第三十条)宣告无效,不再单独评述。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本身)对比:
争议商标:“瑶井田”
↕ 对比
引证商标群:核心识别部分为“景田”、“京田”
结论: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相近 → **构成近似商标**
纵向(商品布局)对比:
争议商标商品:水(饮料)、瓶装饮用水、啤酒、果汁饮料...
↕ 关联
引证商标商品:矿泉水、啤酒、汽水、果汁...
结论: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相同或密切关联 → **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法律依据
主要实体条款: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裁定程序条款: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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