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是打击摹仿、攀附在先知名品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件。评审结果明确了在类似商品上,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即构成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对遏制“搭便车”行为具有警示作用,有助于维护相关行业的商标注册秩序。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弘娃公司的第74051237号“柴吙”商标因与在先知名商标近似而被无效,其注册价值在法律层面被否定。对五常彩桥米业而言,成功无效争议商标,维护了其“柴火大院”品牌在饮料等相关商品领域的排他性权利,避免了品牌被弱化和混淆,巩固了其品牌的市场地位与商誉。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356609号
商标名称:“柴吙”
申请人: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弘娃饮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山东品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类别:第32类“能量饮料;豆汁;植物饮料等”
无效理由
理由一: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柴吙”与引证商标“柴火大院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核定使用的饮料类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恶意摹仿其知名品牌。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评审认定:该理由因证据不足,未被支持。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 vs. 引证商标)**:
视觉/构成:“柴吙”与“柴火大院”核心识别部分“柴火”读音相同,“吙”与“火”字形高度近似。
呼叫:“Chái Huǒ”与“Chái Huǒ Dà Yuàn”前两字呼叫完全相同。
含义:“柴吙”为生造词,无固有含义,易被识别为“柴火”的变体,与“柴火大院”含义关联。
**纵向商标布局 (双方品牌保护)**:
**申请人(五常彩桥)**:已在第30类(茶饮料等)、第32类(水饮料等)注册“柴火大院”商标,布局覆盖谷物与饮料。
**被申请人(湖北弘娃)**:在第32类饮料商品上申请“柴吙”,进入申请人商标权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本案中主张但未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提起时限和审理程序的规定。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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