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是知名品牌(景田/百岁山)针对在后近似商标(百义山)的典型维权案件。评审结果部分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彰显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在遏制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注册、防止市场混淆方面的核心作用。此案对意图在关联商品上摹仿知名品牌、搭便车的注册行为具有警示意义,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第70131724号“百义山”商标在核心关联商品(茶、糖果等)上被宣告无效,其商业价值和应用范围受到严重折损,基本丧失了在主流快消品领域使用的可能。景田公司通过本案成功维护了其“百岁山”系列商标在第30类(茶点等) 商品上的品牌排他权,巩固了品牌护城河,有效打击了在关联产业领域的商标摹仿行为,品牌保护策略取得显著成效。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第70131724号“百义山”商标无效宣告案
商标名称:百义山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石鹅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未答辩
商品/服务类别:第30类“茶;糖果;糖;秋梨膏;饼干”等
无效理由
理由一:与在先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核心成立理由)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百义山”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至五“百岁山”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核定使用的“茶、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二:侵犯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未获支持)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一(百岁山)在矿泉水商品上已驰名。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但因商品关联性弱(矿泉水 vs 食用预制谷蛋白),未获支持。
理由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注册(未获支持)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恶意摹仿、不以使用为目的。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理由四:易产生误认及不良影响(未获支持)
事实依据:主张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并产生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因标志本身无欺骗性或不良影响,未获支持。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 对比维度 | 争议商标: “百义山” | 引证商标群: “百岁山”系列 |
|----------------|---------------------------------------------|-----------------------------------------------|
| **横向商标对比** | 文字“百义山” | 核心文字“百岁山” |
| | 呼叫:bǎi yì shān | 呼叫:bǎi suì shān (高度接近) |
| | 外观:均为纯中文,三字结构,首字相同 | 外观:均为纯中文,三字结构,首字相同 |
| **纵向商标布局** | 注册人:浙江石鹅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
| | 申请日:2023年3月13日(在后) | 申请日:均在争议商标之前(在先) |
| | 核定商品:第30类(茶、糖果等) | 引证商标一:第32类(矿泉水等) |
| | | 引证商标二至五:第30类(茶、咖啡等) |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审理和裁定的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关于商标评审裁定的生效与执行。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在“茶;糖果;糖;秋梨膏;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谷类制品;面粉;调味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予以维持。
理由:
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混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驰名商标保护不适用: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食用预制谷蛋白)与申请人知名商品(矿泉水)差异显著,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
其他理由不成立: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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