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明确打击了使用形近字恶意摹仿、攀附他人已具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评审结果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了民族品牌的合法权益,对净化商标注册秩序、遏制恶意注册具有典型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申请人的“绿伞”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洗化行业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争议商标“雪纟录伞”无效宣告的裁定,直接消除了市场混淆隐患,有力维护了“绿伞”品牌的清晰性与独占性,保障了绿伞科技公司的品牌资产与市场竞争优势。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第77192400号“雪纟录伞”商标无效宣告案
商标名称:雪纟录伞
申请人: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廊坊雪兔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未答辩/未显示
商品/服务类别:第3类“洗衣剂”等商品
无效理由
理由一:与在先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雪纟录伞”与申请人第1904549号、第5840846号、第5840845号、第3117996号“绿伞”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且申请人证据证明“绿伞”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共注册9件商标,不仅摹仿“绿伞”,还摹仿同行业“雪豹”品牌,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意图扰乱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条(原则性条款)。
理由三:带有欺骗性及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如不制止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 横向商标对比(与引证商标):
“雪纟录伞” vs “绿伞”
- 构成方式:均采用“X+伞”结构。
- 核心识别部分:“纟录”是对“绿”的形近、音近替换,整体呼叫与“绿伞”高度近似。
- 视觉效果:故意使用非标准汉字“纟录”,企图规避审查,但整体识别仍指向“绿”。
-- 纵向商标布局(被申请人策略):
被申请人(廊坊雪兔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了9件商标。
- 摹仿对象1:“绿伞” -> “雪纟录伞”(本案)
- 摹仿对象2:“雪豹” -> (推测为其他注册)
- 行为模式:针对洗化行业知名品牌,系统性进行形近字、组合式摹仿注册。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略,本案主张未获支持)。
《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则性条款,精神体现在具体条款中)。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
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不违反第十条)。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已通过第三十条具体适用。
4. 核心成立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 《商标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5. 其他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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