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明确了在饮料等快消品行业中,商标文字核心部分高度近似且商品关联密切时,极易被认定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评审结果强化了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对遏制同业经营者“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具有典型警示作用。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第71617756号“大瑶西谷”商标因与知名品牌“大窑”构成近似,其注册未能获得法律保护,价值归于无效。该裁定维护了“大窑”品牌的显著性与市场独占性,避免了消费者混淆,巩固了“大窑嘉宾”在相关市场的品牌地位和商业利益。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第71617756号商标无效宣告案
商标名称:大瑶西谷
申请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大瑶西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类别:第32类(果汁、啤酒、汽水等)
无效理由(申请人主张)
理由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大瑶西谷”与引证商标“大窑”文字、呼叫近似。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二:损害在先商号权及恶意抢注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同行业,争议商标损害“大窑”在先商号权,抢注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理由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傍名牌、搭便车。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大瑶西谷”
引证商标:“大窑”
对比结果:核心识别部分 “大瑶” 与 “大窑” 仅有一字之差(“瑶”与“窑”),在文字构成、呼叫上高度近似。
纵向商品布局:
争议商标商品:果汁、啤酒等(第32类)。
引证商标商品:啤酒、汽水等(第32类)。
对比结果: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相同或密切关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法律依据
核心审理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关于无效宣告的程序性规定。
不予支持的法条:
《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第七条(诚信原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欺骗性及不良影响)、第三十二条(损害在先权利/抢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
商号权保护要求商标与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大瑶西谷”与“大窑”存在区别。
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关于绝对禁止事项和恶意注册的规定。
4. 关键成立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5. 其他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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