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是知名餐饮品牌“海底捞”成功维权、制止攀附商誉的典型案例。裁定结果强化了对在先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明确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高度近似商标将构成侵权,对意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方式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第59368160号“海里捞”商标因与“海底捞”高度近似,其注册本身即寄生于“海底捞”品牌的巨大商誉之上,缺乏独立价值。该商标被宣告无效,有效遏制了“海底捞”品牌被淡化、混淆的风险,维护了“海底捞”商标的显著性与品牌纯净度,保障了其长期积累的品牌资产。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第59368160号商标无效宣告案
商标名称:海里捞
申请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长满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未答辩,未显示
商品/服务类别: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
无效理由
理由一: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近似)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海里捞”与引证商标一“海底捞火锅 HAIDILAOHOTPOT 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者核定使用的商品(食用海藻提取物 vs 肉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法律依据: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理由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摹仿其驰名的引证商标二“海底捞”。
法律依据:因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未予评述。
其他理由(均未获支持)
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带有欺骗性、不良影响)、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因缺乏充分证据,未被采纳。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与引证商标一):
文字:“海里捞” vs “海底捞”,仅一字之差,核心识别部分“海_捞”相同,呼叫、字形、含义关联度极高,构成高度近似。
商品:“食用海藻提取物”(争议商标)与“肉”等(引证商标一)均属第29类食品相关商品,功能、销售渠道、消费群体重叠,被判定为类似商品。
纵向商标布局:
海底捞:在餐饮服务(第43类)及相关食品商品(第29、30类)上进行了核心注册与防御性布局,品牌体系完整。
被申请人:在非主营的食品类别上申请注册“海里捞”,与申请人核心品牌高度近似,攀附意图明显,缺乏正当性与合理使用基础。
法律依据
核心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程序法条: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关于无效宣告的提起、审理和裁定程序的规定。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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