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 页 > 新闻资讯 > 成功案例

品源代理瑞幸咖啡无效学呗网的71979560号“瑞迪咖啡”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5-12-25 次浏览

案件价值

  • 行业示范效应:本案清晰展示了商标局对知名品牌在核心商品类别上的保护力度。对于“咖啡”等与品牌核心业务强相关的商品,商标近似的审查标准趋于严格,这对意图通过注册近似商标攀附商誉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警示作用。

  • 评审导向:明确了在能够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给予在先商标权保护时,将优先适用具体条款,而非原则性条款(如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审理思路。

品牌价值

  • “瑞幸咖啡”商标价值得以维护:通过成功宣告“瑞迪咖啡”商标无效,瑞幸咖啡巩固了其在第30类“咖啡”商品上商标权的独占性和显著性,有效遏制了市场混淆的可能性,保护了其长期积累的品牌商誉和市场投资。

  • “瑞迪咖啡”商标价值归零:第71979560号“瑞迪咖啡”商标因被裁定无效,其作为注册商标的财产权利和法律保护自此消灭,无法再投入商业使用或进行转让,对被申请人而言价值丧失。

案件背景

  • 案件编号:第71979560号商标无效宣告案

  • 商标名称:瑞迪咖啡

  • 申请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安徽学呗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未答辩)

  • 商品/服务类别:第30类(咖啡等商品)

无效理由(申请人主张)

  1. 理由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瑞迪咖啡”与引证商标“瑞幸咖啡”近似。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2. 理由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仿冒、攀附申请人商誉,主观恶意明显。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3. 理由三:具有欺骗性及不良影响

    • 事实依据:商标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权益及社会秩序。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4. 其他原则性理由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 横向商标对比(标识本身)

对比要素

争议商标(瑞迪咖啡)

引证商标(瑞幸咖啡)

近似度判断

文字构成

瑞迪咖啡”

瑞幸咖啡”

高度近似(仅一字之差)

呼叫

“ruì   dí kā fēi”

“ruì   xìng kā fēi”

高度近似(前两字发音相近)

整体含义

无特定含义

无特定含义

无明显区别

  • 纵向商标布局(商品/市场)

    • 商品类别: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 市场后果:若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法律依据(商标局审理适用)

  • 核心法条

    •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程序法条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 未予支持/不再适用的法条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争议商标不属于欺骗性及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因已适用第三十条保护在先权利,故不再审理。

    •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缺乏事实依据或为原则性条款,不予单独支持。

评审结论

  •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理由

    1.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部分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部分因已适用具体条款保护而不予审理。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1164.html

关键词:

返回列表
首页 电话咨询 联系方式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

二维码

关注微信

在线咨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