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是知名品牌(景田“百岁山”)成功维权、打击摹仿商标的典型案例。裁定结果明确了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与在先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不予注册的审查标准,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意图“搭便车”、攀附他人商誉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警示作用。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苏凤连的71304860号“百翁山BAIWENGSHAN”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其注册价值归零。 该商标因与景田公司的“百岁山”商标高度近似而被判定不予注册,不仅未能为被申请人带来商业利益,反而可能因其注册行为面临法律风险。本案凸显了在申请商标前进行充分检索与避让的重要性。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关于第71304860号“百翁山BAIWENGSHAN”商标无效宣告案
商标名称:百翁山BAIWENGSHAN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凤连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未答辩)
商品/服务类别: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商品
无效理由
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成立)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百翁山BAIWENGSHAN”与引证商标“百岁山”在文字构成、呼叫、字形等方面相近。核定使用商品(矿泉水等)相同或类似。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未予审理)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一“百岁山”为驰名商标。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因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故未再适用此条款审理。
理由三: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秩序(不成立)
事实依据:申请人指控被申请人囤积售卖商标。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裁定认为缺乏事实依据,或已通过其他条款保护,不予支持。
理由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不成立)
事实依据:无具体事实表明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或有害于社会风尚。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音、形、义):
文字:“百翁山” vs “百岁山”,仅一字之差(“翁” vs “岁”),字形与整体结构高度相似。
呼叫:均为“Bǎi [X] Shān”,呼叫节奏和听觉印象极为接近。
含义:“翁”指老年男子,“岁”指年龄,二者均与“长寿”、“老年”等相关联,含义指向趋同,容易产生关联联想。
纵向商标布局(商品与市场):
商品:双方商标均指定使用于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完全相同或高度关联的商品上。
市场:申请人的“百岁山”品牌在饮用水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法律依据
核心审理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裁定援引程序法条: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关于无效宣告审理和裁定的程序规定)。
申请人援引但未支持的法条: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三(“百岁山”)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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