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行业示范效应:本案明确了在酒类商品上,与知名品牌核心识别部分高度近似的商标,即使经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仍可能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无效。这强化了对已建立市场声誉的品牌的保护,警示了企图通过细微改动“搭便车”的注册行为,有助于净化酒类市场的竞争秩序。
法律适用导向:裁定体现了商标审查中“保护在先权利”和“防止混淆”的核心原则。当可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对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时,评审机关倾向于优先适用该具体条款,而非原则性条款或需更高证明标准的驰名商标条款,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审理思路。
品牌价值
“今世缘”商标价值:作为中国白酒行业的重要品牌,“今世缘”品牌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婚宴、礼品等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商标中的“缘”字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是品牌的核心资产。
“金都缘”商标的影响:被申请人刘吉超申请的“金都缘”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与“今世缘”高度近似,若并存于市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今世缘”品牌的系列产品或存在关联,从而稀释“今世缘”品牌的显著性与独特性,损害其品牌价值。本次无效宣告成功,维护了“今世缘”品牌清晰的边界。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第29027461号商标无效宣告案
争议商标:“金都缘”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吉超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类别: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
无效理由分析
主要理由(成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金都缘”与引证商标“今世缘”核定使用商品同属第33类酒类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高度近似。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次要理由一(未予审理):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其“今世缘”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因已适用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审理此理由。
次要理由二(不成立):争议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认为争议商标本身不具有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含义。
次要理由三(未单独评述):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具有恶意。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因已适用第三十条保护,故不再单独评述。
商标对比与权利时序分析
一、 横向商标对比分析表
此表从音、形、义角度对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
对比维度 | 引证商标 “今世缘” | 争议商标 “金都缘” | 对比结论与影响 |
文字构成 | 今世 + 缘 | 金都 + 缘 | 核心识别部分“缘”字完全相同,整体均为“二字+缘”结构,视觉印象高度近似。 |
呼叫发音 | Jīn Shì Yuán | Jīn Dū Yuán | 首字发音相同(Jīn),尾字完全相同(Yuán),呼叫节奏与听觉感受高度近似。 |
含义联想 | “今生今世的缘分”,具有强烈的情感与文化内涵。 | “金色都城/首都的缘分”,含义指向不同,但与“今世缘”无必然关联。 | 虽然含义不同,但在酒类商品上,消费者通常以“呼叫”和“字形”记忆为主,含义差异不足以消除混淆。 |
整体判定 | 综合构成、呼叫、使用商品等因素,两商标构成高度近似商标。 |
二、 纵向权利布局时序表
此表清晰展示了本案“在先权利”与“在后申请”冲突的关键时间线与法律逻辑。
阶段 | 权利主体 | 商标/事件 | 关键时间点 | 法律状态与意义 |
权利基础 | 江苏今世缘公司 | 引证商标一、二、三 (“今世缘”) | 注册日 早于 2018年 |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于第33类酒商品上获准注册,构成稳定的在先注册商标权。 |
权利冲突点 | 刘吉超 | 争议商标 (“金都缘”) | 申请日:2018年1月31日 | 在引证商标已注册后,申请注册高度近似的商标,权利产生冲突。 |
行政程序 | 商标局/商评委 | 异议与无效宣告程序 | 注册日:2020年6月21日 | 虽经异议获准注册,但仍可被无效宣告程序挑战,体现了商标确权的延续性审查。 |
法律评价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审查裁决 | 裁定日:2025年11月08日 | 侵犯在先权利。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不予共存,裁定无效宣告。 |
法律依据
核心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程序法条: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关于无效宣告审理和裁定的程序性规定)。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今世缘”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首页
电话咨询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