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明确了商标近似性判断中“中文含义对应外文翻译”的审查标准。评审结果支持了知名品牌(箭牌家居)对其核心标识“ARROW”(对应中文“箭”)在关联商品上的保护,遏制了在后商标的摹仿注册,对维护家居建材行业知名品牌的商标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箭牌家居的“ARROW”系列商标(尤指引证商标五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家居领域具有高知名度和品牌价值。争议商标“箭邦”完整包含其核心中文翻译“箭”,易引发市场混淆。本次无效宣告成功,消除了“箭邦”商标对“箭牌”品牌价值的稀释与攀附风险,巩固了箭牌家居在相关市场的品牌独占性与消费者识别度。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第37831301号“箭邦”商标无效宣告案
商标名称:箭邦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箭波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未答辩)
商品/服务类别:第20类“床;文件柜”等商品
无效理由(申请人主张)
理由一:商标近似(第三十条)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箭邦”与申请人第4126232号等五个“ARROW”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混淆。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二: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第十三条第三款)
事实依据:引证商标五(“ARROW”)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恶意摹仿。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理由三:带有欺骗性及不良影响(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恶意攀附,易造成误认,扰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理由四: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第四条)及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商品类似性):
✅ 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第20类:床、文件柜) vs. 引证商标一至四(第20类:床架、餐具柜)。
❌ 非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第20类) vs. 引证商标五(第11类:座便器、抽水马桶)。
纵向商标布局(标志近似性):
核心判定:争议商标“箭邦”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ARROW”的固有中文翻译“箭”,且含义关联紧密,已构成近似商标。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关于无效宣告的审理程序和裁定生效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条、第四条、第七条: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但未予支持或无需适用的条款。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
因已适用第三十条保护,无需再审理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主张。
争议商标不构成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及第(八)项(不良影响)规定之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违反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在已适用第三十条的前提下,不再评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正当手段)的主张。
5. 核心成立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6. 其他理由裁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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