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行业警示与维权示范:本案体现了商标评审机关对恶意攀附他人知名品牌行为的严厉打击。知名企业(长虹)积极维权并取得成功,为行业提供了清晰的信号:在类似商品上注册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极易因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而被宣告无效。这有助于遏制“搭便车”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正当经营者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品牌价值
“长虹”商标价值彰显: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长虹”及“CHANGHONG”商标在电器领域享有极高声誉。本案中,尽管未对“驰名商标”主张进行实体审理,但通过多个引证商标(三至七)在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权利,依然为“长虹”品牌构筑了坚实的保护屏障。争议商标“传虹 CHUANHONG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刻意模仿,其被无效的结果,直接消除了一个可能混淆市场、稀释“长虹”品牌价值的侵权隐患,有力维护了长虹品牌的核心资产与市场辨识度。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第73427430号商标无效宣告案
商标名称:传虹 CHUANHONG及图
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金科苑教育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未答辩)
商品/服务类别:第11类(电炊具、卫生器械和设备等)
无效理由(申请人主张)
理由一:恶意摹仿与攀附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复制模仿申请人知名的“长虹”电器品牌。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正当手段)。
理由二: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863654号“长虹孝芯”等七个引证商标近似。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三:具有欺骗性及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易混淆商品来源,侵害消费者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理由四: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恶意仿冒申请人商标。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 vs. 引证商标)**:
文字部分:“传虹”与引证商标三、七的“长虹孝芯”、“长虹”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
拼音部分:“CHUANHONG”与引证商标四至七的“CHANGHONG”在字母构成、呼叫上高度近似。
**纵向商标布局 (商品类似性)**:
争议商标商品:电炊具、卫生器械和设备等(第11类)。
引证商标商品:电炊具、太阳能热水器等(第11类)。
结论: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法律依据
核心审理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其他涉及法条:
《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带有欺骗性,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可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
因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保护,故未再审理驰名商标(第十三条)主张。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欺骗性、不良影响)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正当手段)的情形。
3. 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三至七(第23863654号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4. 其他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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