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行业影响:本案的评审结果清晰体现了对已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如“首农”)的保护力度。它向市场传递了明确信号:恶意攀附或摹仿知名品牌、企图在相关或类似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止,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鼓励品牌创新的营商环境。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本案中,申请人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 “首农”系列商标在畜牧、食品及相关领域(如肥料)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积累了较高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声誉。第76041310号“盛京首农”商标的被无效,直接消除了一个可能混淆市场、稀释“首农”品牌独特性的隐患,有力维护了首农食品集团的品牌纯净度和商业利益。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第76041310号商标无效宣告案
商标名称:“盛京首农”
申请人: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点点繁星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未答辩
商品/服务类别:第1类(肥料、肥料制剂等)
无效理由(申请人主张)
理由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盛京首农”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103174号、第7794305号“首农”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二:摹仿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事实依据:申请人第9098609号“首农”商标(引证商标三)在牛奶等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其他理由: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 vs. 引证商标)**:
争议商标“盛京首农”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首农”。
双方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高度近似。
纵向商品布局: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肥料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法律依据 (评审机关采纳)
核心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关于无效宣告的程序和裁定规定。
其他说明:
《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体现在具体条款中。
本案已适用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未再评述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正当手段)等条款。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
争议商标“盛京首农”与两件在先注册的“首农”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此为裁定主要依据。
鉴于已适用第三十条保护申请人权利,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驰名商标保护等其他理由,遵循“按需认定”原则,不再审理。
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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