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是知名企业针对近似商标的典型防御性维权案件。格力电器成功无效了在核心关联商品类别上的高度近似商标,明确了“格力”系列商标在金属建材等关联领域的保护范围。这警示了试图通过细微变化攀附知名品牌商誉的注册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第71832581号“格美力 GEMEILI及图”商标因与“格力”商标构成近似而被无效,其独立品牌价值极低,且存在侵权法律风险。对格力电器而言,成功无效此商标,消除了在金属建材等关联商品上可能出现的市场混淆,维护了“格力”品牌在商业链条上的统一性和纯粹性,巩固了其商标权的排他性保护范围。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第71832581号商标无效宣告案
商标名称:“格美力 GEMEILI及图”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诺贝利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未答辩,无
商品/服务类别:第6类(金属隔板、金属螺丝等)
无效理由
理由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格美力”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格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隔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二: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意图攀附商誉。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
理由三: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与引证商标)**:
文字核心:“格美力” vs “格力”,均以“格”字为首,呼叫、字形近似。
整体构成:争议商标虽含拼音与图形,但中文部分是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格力”构成近似。
**纵向商标布局 (商品类别)**:
申请人(格力):已在第6类“金属隔板”等商品上在先注册“格力”系列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形成了有效的商标保护网。
被申请人(诺贝利奥):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高度近似的“格美力”商标,属于在他人已布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注册。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程序性规定。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
因已适用第三十条保护,未再审理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带有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的规定。
3. 核心成立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 部分理由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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