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行业影响:本案强化了商标近似性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审查标准,对遏制恶意摹仿知名品牌行为具有示范作用,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第66716393号“海澜盛源”商标因与“海澜之家”系列商标构成近似,被宣告无效,凸显了知名品牌在跨类别保护中的影响力。
对海澜之家的影响:成功捍卫了“海澜之家”品牌在食品类商品上的延伸保护,减少市场混淆风险,巩固其品牌统一性。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第66716393号
商标名称:海澜盛源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洪涛盛源水产品经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未答辩
商品/服务类别:第29类(海参(非活)、鱼制食品、鱼翅等)
无效理由
商标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海澜盛源”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海澜”,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海澜之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
法律依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驰名商标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
事实依据: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五(“海澜之家 HLA”)为驰名商标。
法律依据:因已通过第三十条保护,未单独审理。
侵犯字号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海澜之家”未构成相同。
法律依据:未损害在先字号权。
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事实依据:缺乏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
恶意注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未避让知名商标。
法律依据:缺乏充分依据,未支持。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 | 引证商标一至四 | 近似点 |
海澜盛源 | 海澜HEILAN/海澜之家 | 包含“海澜”,呼叫、构成相近 |
纵向商标布局:
引证商标一至四覆盖第29类食品商品,引证商标五覆盖第25类服装商品。
争议商标在同类商品上摹仿知名品牌,易引发市场混淆。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权利(字号权)。
《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本案未适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无效宣告程序规定。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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