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 页 > 新闻资讯 > 成功案例

品源代理电小二无效智小萌的54086775号“电二宝 DERBAO”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5-11-26 次浏览

案件价值

  • 案件价值:本案强化了商标近似性审查标准,对行业内的恶意模仿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品牌权益保护。

品牌价值

  • 商标价值:争议商标“电二宝 DERBAO”因与知名品牌“电小二”高度近似,其注册被宣告无效,体现了对“电小二”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价值的保护,避免了消费者混淆和品牌稀释。

案件背景

  • 案件编号:第54086775号

  • 商标名称:电二宝 DERBAO

  • 申请人:广东电小二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中山市智小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商品/服务类别:第9类(电池充电器、电池等)

无效理由

  1. 理由一:商标近似性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如“电小二”系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相近,共存易导致市场混淆。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 理由二:恶意注册

    •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模仿申请人知名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3. 其他理由(未支持):

    • 争议商标不构成欺骗性或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 横向商标对比

    • 争议商标“电二宝 DERBAO”与引证商标“电小二”在文字、发音、含义上高度相似。

  • 纵向商标布局

    • 引证商标一至六早于争议商标注册;引证商标七申请在先但公告在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法律依据

  • 相关法条

    • 《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注册。

    •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原则,保护在先申请商标权利。

    •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无效宣告程序规定。

评审结论

  •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1138.html

关键词:

返回列表
首页 电话咨询 联系方式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

二维码

关注微信

在线咨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