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强化了商标近似性审查标准,对行业内的恶意模仿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品牌权益保护。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争议商标“电二宝 DERBAO”因与知名品牌“电小二”高度近似,其注册被宣告无效,体现了对“电小二”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价值的保护,避免了消费者混淆和品牌稀释。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第54086775号
商标名称:电二宝 DERBAO
申请人:广东电小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智小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类别:第9类(电池充电器、电池等)
无效理由
理由一:商标近似性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如“电小二”系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相近,共存易导致市场混淆。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理由二:恶意注册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模仿申请人知名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其他理由(未支持):
争议商标不构成欺骗性或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电二宝 DERBAO”与引证商标“电小二”在文字、发音、含义上高度相似。
纵向商标布局:
引证商标一至六早于争议商标注册;引证商标七申请在先但公告在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原则,保护在先申请商标权利。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无效宣告程序规定。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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