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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理士电池无效弘旭的13253572号“理士”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5-11-24 次浏览

案件价值

  • 案件价值:本案确立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司法标准,明确了"恶意注册"的认定要件,对汽车配件等关联行业具有示范效应。判决强调了对驰名商标的强保护原则,警示市场主体应合理避让他人知名商标。

品牌价值

  • 商标价值:第13253572号"理士"商标因恶意注册被宣告无效,体现了"理士"品牌在电池行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弘旭汽配店而言,失去该商标注册;对理士电池公司而言,维护了品牌完整性和市场声誉,避免了品牌在汽配领域被稀释。

案件背景

  •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4]第0000166795号(重审)

  • 商标名称:理士

  • 申请人: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

  •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涡阳县弘旭汽配店

  •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商品/服务类别:第12类"陆地车辆引擎;车辆引擎罩"等商品

无效理由

  1. 恶意注册攀附驰名商标

    • 引证商标三"LEOCH及图"在电池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 "LEOCH及图"与"理士"已形成对应关系

    • 争议商标"理士"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翻译

    • 事实依据

    • 法律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2. 超出五年期限的例外情形

    • 事实依据: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时已超五年,但存在恶意注册情形

    • 法律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 横向商标对比:争议商标"理士"与引证商标三"LEOCH及图"的中文译名完全相同

  • 纵向商标布局:理士电池公司在第9类电池商品上建立驰名商标地位,被申请人在第12类汽配商品上抢注

法律依据

  • 相关法条

    • 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五年期限的例外规定

    •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无效宣告程序规定

评审结论

  • 结论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 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LEOCH及图"的摹仿翻译,原注册人具有攀附知名度的恶意,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1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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