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通过认定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严厉打击了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强化了商标注册的诚信原则,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遏制商标投机行为具有重要示范效应,有助于净化商标注册环境。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景田公司的“百岁山”商标在矿泉水领域被多次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百润茶业的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因恶意注册被无效,其品牌价值受损,体现了法律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0]第0000231147号
商标名称:百岁山
申请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类别:争议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商品;引证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水(饮料)”等商品
无效理由
理由一: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驰名商标保护)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商品关联度高易导致混淆。
法律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理由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正当手段注册)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及原注册人多次恶意注册“百岁山”商标,扰乱商标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理由三: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欺骗性及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并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争议商标“百岁山”与引证商标“百岁山”文字完全相同,构成高度近似。
纵向商标布局:被申请人受让多件“百岁山”商标;原注册人胡志明在多个类别注册几十件商标,包括与知名商标(如“天源百岁泉”)及篮球运动员姓名(如“周琦”)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囤积行为。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001年):驰名商标保护条款。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01年):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无效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2001年):禁止欺骗性及不良影响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程序性条款。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
申请人未充分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不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
争议商标未构成欺骗性或不良影响,不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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