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强化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对电工器材行业具有示范效应。通过无效宣告涉嫌搭便车的商标,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警示企业应避免注册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标识,有助于减少市场混淆和品牌稀释风险。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第60860606号“三电工牛”商标因与公牛集团驰名商标构成近似,其独立价值较低,且注册被宣告无效,进一步削弱了市场认可度。公牛集团的“公牛”系列商标在插头、开关等商品上具有高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本案的胜诉巩固了其品牌护城河,防止了品牌声誉被侵蚀。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第60860606号
商标名称:三电工牛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三电华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未答辩)
商品/服务类别:第9类电缆、电线接线器等商品
无效理由
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三电工牛”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包括“公牛”“公牛及图”等)核定使用商品类似(如电缆、插头等),且“公牛”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上高度相近。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二:争议商标侵犯驰名商标权益
事实依据:引证商标六(2006年、2011年)和引证商标七(2018年)在插头、开关等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易误导公众并淡化其显著性。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其他理由:包括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商标具有欺骗性(《商标法》第十条),但未获支持。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三电工牛”与引证商标“公牛”均包含“公牛”核心元素,呼叫相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商品重叠度高:争议商标的电缆、电线接线器与引证商标的插头、开关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纵向商标布局:
引证商标一至七早于争议商标注册(最早为2006年),且引证商标六、七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形成在先权利壁垒。
被申请人未合理避让,反而注册相近商标,凸显布局恶意。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应予无效。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注册商标,可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其他理由(如驰名商标保护、恶意注册)因已适用第三十条而未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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