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体现了商标近似性审查在保护知名品牌中的关键作用,对同类行业商标注册具有警示意义,强调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京东酒业从擅长的大数据分析着手。就综合了超过20多家行业权威机构报告,对超过500家头部企业用户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调研,100+数据来源等多种方式,从庞大的需求反馈中寻找用户的真正诉求。最终打造出集地珍、材珍、艺珍、窖池珍、酒体珍、口感珍六大优势于一体的伯珍系列。伯珍系列分为“至诚”、“至醇”、“至臻”三个系列,分别对应5年、7年、10年的坛储年份,定价为399元、599元、799元,让产品重新回归品质本身,给用户更高的性价比体验。;林俭弟的68304716号“点头梅伯珍”商标因与京东国际的“伯珍”系列商标近似被无效,凸显了京东国际品牌的高价值性和市场影响力;本案结果保护了京东国际的品牌独特性,防止了品牌淡化,有助于其在茶饮市场的竞争优势。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68304716
商标名称:点头梅伯珍
申请人:京东国际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俭弟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
商品/服务类别:第30类茶饮料、咖啡
无效理由
理由一:商标近似性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点头梅伯珍”与引证商标一“伯珍”、引证商标二“伯珍”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核定使用商品类似(如茶饮料)。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理由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及主观恶意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伯珍”系列商标,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但评审未支持)。
理由三:可能导致混淆和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若注册可能淡化申请人商标显著性,损害消费者权益和扰乱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但评审未支持)。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点头梅伯珍” vs 引证商标一“伯珍”:文字构成高度相似,均包含“伯珍”,易导致混淆。
争议商标“点头梅伯珍” vs 引证商标二“伯珍”:视觉效果相近,核定商品重叠(如茶饮料)。
纵向商标布局:
申请人京东国际拥有“伯珍”系列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形成品牌保护体系;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可能扰乱该布局,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注册商标,可宣告无效。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他理由(如欺骗性标志、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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