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明确了跨类商品中商标近似性的判断标准,对防止知名品牌在非核心领域被稀释具有警示作用,强化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在类似商品上的适用边界。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双鱼的70186114号“双鱼·长虹”商标试图结合体育用品领域的“双鱼”与电器领域驰名商标“长虹”,但“长虹”品牌在电视机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可能弱化其品牌独特性;双鱼在体育用品领域虽有一定积累,但关联“长虹”易引发市场混淆。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70186114
商标名称:双鱼·长虹
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类别:第28类(游戏机、玩具、乒乓球拍、运动用球等)
无效理由
理由一: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双鱼·长虹”与引证商标一、二“长虹”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二:摹仿驰名商标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涉嫌复制申请人已驰名的“长虹”“CHANGHONG”商标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理由三:恶意攀附品牌声誉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理由四:商标具有欺骗性及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双鱼·长虹” vs 引证商标一、二“长虹” → 文字高度近似
争议商标 vs 引证商标三、四“长虹”“CHANGHONG” → 跨类保护受限
纵向商标布局:
被申请人持有“双鱼”系列商标,但“长虹”元素独立构成攀附意图
申请人“长虹”商标在电器领域形成品牌壁垒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标志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恶意注册情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程序性规定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在游戏机、玩具、玩具哨子商品上无效宣告,其余商品维持注册
理由:
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类似,易导致混淆
其余商品与申请人驰名商标商品类别差异显著,未构成摹仿或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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