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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得物无效鼎阜鑫的67463910号“遇尚&得物”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5-11-06 次浏览

案件价值

  • 案件价值:本案通过无效宣告争议商标,强化了对知名品牌的保护,打击了恶意注册行为,对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和行业公平竞争具有示范作用,警示类似行为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品牌价值

  • 商标价值:第67463910号“遇尚&得物”商标因与得物系列商标近似被无效,避免了市场混淆,保护了得物品牌的高知名度和独特性;对得物而言,此结果巩固了其品牌在相关商品类别中的市场地位,减少了潜在侵权风险。

案件背景

  • 案件编号:67463910

  • 商标名称:遇尚&得物

  • 申请人:上海得物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深圳市鼎阜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未答辩

  • 商品/服务类别:第20类(竹木工艺品、木制家具等)

无效理由

  1. 理由一:商标近似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得物”,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且核定使用商品类似(如竹木工艺品、家具)。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2. 理由二:恶意注册

    •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 横向商标对比:争议商标“遇尚&得物”与引证商标(如“得物及图”“得物识装”)均以“得物”为核心识别部分,构成近似标识。

  • 纵向商标布局: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可能出于恶意,申请人提供证据显示其商标具有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未答辩,进一步支持恶意推断。

法律依据

  • 相关法条

    • 《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注册。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可宣告无效。

    •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无效宣告程序规定。

评审结论

  •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部分理由成立,法律依据充分。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1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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