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 页 > 新闻资讯 > 成功案例

品源代理格力无效格力普的38827828号“格力普”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5-11-04 次浏览

案件价值

  • 案件价值:本案通过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格力普”,维护了知名品牌“格力”的商标专用权,强化了打击恶意注册和商标混淆行为的法律实践,对家电、轮胎等行业起到警示作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品牌保护。

品牌价值

  • 商标价值:格力电器的“格力”商标具有高知名度和品牌价值,争议商标“格力普”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削弱格力品牌的独特性。无效宣告有效防止了品牌稀释,维护了格力电器的市场声誉和消费者信任。

案件背景

  • 案件编号:第38827828号

  • 商标名称:格力普

  •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青岛格力普轮胎科技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未答辩)

  • 商品/服务类别:第12类“汽车车轮”等商品

无效理由

  1. 理由一:商标近似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格力普”与引证商标“格力”“格力让世界更美好”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且商品类似(如汽车车轮与汽车)。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 理由二:复制摹仿驰名商标

    •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四“格力GREE及图”为驰名商标,但证据不足。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

  3. 理由三:恶意注册

    •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可能攀附申请人知名度,但证据不充分。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4. 理由四:欺骗性和不良影响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本身无欺骗性,未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 横向商标对比:争议商标“格力普”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格力”“格力让世界更美好”)在文字、呼叫上高度相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 纵向商标布局:格力电器在多类别注册“格力”系列商标,形成品牌保护网;被申请人在轮胎领域注册“格力普”,试图利用格力品牌效应。

法律依据

  • 相关法条

    •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不予注册。

    •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初步审定申请在先的商标。

    •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对注册商标争议的无效宣告程序。

评审结论

  •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其他理由如恶意注册、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1119.html

关键词:

下一页:没有了
返回列表
首页 电话咨询 联系方式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

二维码

关注微信

在线咨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