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通过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格力普”,维护了知名品牌“格力”的商标专用权,强化了打击恶意注册和商标混淆行为的法律实践,对家电、轮胎等行业起到警示作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品牌保护。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格力电器的“格力”商标具有高知名度和品牌价值,争议商标“格力普”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削弱格力品牌的独特性。无效宣告有效防止了品牌稀释,维护了格力电器的市场声誉和消费者信任。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第38827828号
商标名称:格力普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格力普轮胎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未答辩)
商品/服务类别:第12类“汽车车轮”等商品
无效理由
理由一:商标近似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格力普”与引证商标“格力”“格力让世界更美好”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且商品类似(如汽车车轮与汽车)。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理由二:复制摹仿驰名商标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四“格力GREE及图”为驰名商标,但证据不足。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
理由三:恶意注册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可能攀附申请人知名度,但证据不充分。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理由四:欺骗性和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本身无欺骗性,未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争议商标“格力普”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格力”“格力让世界更美好”)在文字、呼叫上高度相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纵向商标布局:格力电器在多类别注册“格力”系列商标,形成品牌保护网;被申请人在轮胎领域注册“格力普”,试图利用格力品牌效应。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初步审定申请在先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对注册商标争议的无效宣告程序。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其他理由如恶意注册、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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