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明确了在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强化了对知名品牌的法律保护,对遏制恶意注册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示范作用,有助于引导企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五八信息的“英才”系列商标在招聘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争议商标“英才无限”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可能稀释五八信息的品牌影响力,影响其市场竞争力。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215626号
商标名称:第50713238号“英才无限”商标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佳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未答辩
商品/服务类别: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网站流量优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无效理由
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英才无限”与引证商标“英才”“英才网”“中华英才网”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核定服务部分重叠(如广告、替他人推销)。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二:被申请人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地址临近申请人上海分公司,且曾注册与知名品牌“酷动”相近商标,证明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倾向。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理由三:争议商标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
事实依据:引证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注册可能扰乱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英才无限”与引证商标“英才”“英才网”等核心部分均含“英才”,呼叫及含义高度重合,构成近似标识。
纵向商标布局:
被申请人多次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如“酷动”),体现系统性恶意注册行为。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予无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无效宣告程序的具体规定。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网站流量优化;会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予以维持。
理由:争议商标在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混淆;其他服务类别不构成类似,且申请人关于恶意注册等主张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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