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行业影响:本案体现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边界,对通信行业品牌保护具有示范意义,警示企业需及时在相关类别进行商标布局。
品牌价值
联通智建商标价值:第35649106号"联通智建"商标被宣告无效,削弱了被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的品牌积累
对中国联通的影响:成功维护"联通"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强化了核心品牌在电子产品相关类别的保护力度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217204号
商标名称:联通智建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联通智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锡市德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类别:第9类(电线、电缆、电开关、防盗报警器等电子产品)
无效理由
商标近似(引证商标一至六)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完整包含"联通"文字,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驰名商标保护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第1667784号"联通"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多类别重复申请"联通智建"商标,具有攀附恶意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特点产生误认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对比维度 | 争议商标(联通智建) | 引证商标(联通系列) |
文字构成 | "联通"+"智建" | "联通"单独或组合 |
显著部分 | "联通"为显著识别部分 | "联通"为核心识别要素 |
整体含义 | 未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的特定含义 | 具有明确的品牌指向性 |
结论: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律依据
核心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同一天申请或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
程序法条: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其他理由因已适用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而不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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