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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联合网络无效联通智建的35649106号“联通智建”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5-10-27 次浏览

案件价值

  • 行业影响:本案体现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边界,对通信行业品牌保护具有示范意义,警示企业需及时在相关类别进行商标布局。

品牌价值

  • 联通智建商标价值:第35649106号"联通智建"商标被宣告无效,削弱了被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的品牌积累

  • 对中国联通的影响成功维护"联通"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强化了核心品牌在电子产品相关类别的保护力度

案件背景

  •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217204号

  • 商标名称:联通智建

  •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江苏联通智建工程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锡市德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商品/服务类别:第9类(电线、电缆、电开关、防盗报警器等电子产品)

无效理由

  1. 商标近似(引证商标一至六)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完整包含"联通"文字,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 驰名商标保护

    •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第1667784号"联通"商标为驰名商标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3.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多类别重复申请"联通智建"商标,具有攀附恶意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4. 不良影响

    • 事实依据: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特点产生误认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对比维度

争议商标(联通智建)

引证商标(联通系列)

文字构成

"联通"+"智建"

"联通"单独或组合

显著部分

"联通"为显著识别部分

"联通"为核心识别要素

整体含义

未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的特定含义

具有明确的品牌指向性

  • 结论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律依据

  • 核心法条

    • 《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同一天申请或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

    • 《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

  • 程序法条

    •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评审结论

  •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理由

    1.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 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3. 其他理由因已适用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而不再审理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1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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