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行业警示作用:本案强化了对知名品牌在跨类商品上的保护,遏制恶意摹仿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司法导向:明确《商标法》第三十条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适用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品牌价值
海澜之家商标价值:引证商标“海澜之家”因长期使用、宣传及驰名认定,在服装等领域具有高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争议商标影响:“海饶之家”的无效宣告避免了市场混淆,防止对海澜之家品牌价值的稀释和损害。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211747号
商标名称:海饶之家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财贸通供应链(广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捷创知识产权代理(广州)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类别:第29类(牛肉丸子、鱿鱼干等)
无效理由
商标近似性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海饶之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海澜之家 HLA”等)文字组成、呼叫相近。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损害驰名商标权益
事实依据:引证商标四(第16083060号“海澜之家 HLA”)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模仿。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侵害在先字号权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海澜之家”字号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度。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恶意申请多件近似商标。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对比维度 | 争议商标 | 引证商标一至三 | 近似性判断 |
文字组成 | 海饶之家 | 海澜之家 | 高度近似 |
呼叫 | Hái ráo zhī jiā | Hǎi lán zhī jiā | 高度近似 |
纵向商标布局:
申请人“海澜之家”系列商标覆盖第25类(服装)和第29类(食品),形成跨类保护网络。
被申请人争议商标指定第29类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肉、鱼等)构成类似。
法律依据
核心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无效宣告程序规定。
其他引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保护)等因部分理由未成立未适用。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其他理由(如驰名商标保护、字号权侵害)因证据不足或已由第三十条覆盖未予支持。







首页
电话咨询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