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明确了商标近似性判断中“商品类似性”的认定标准,强调即使商品分类不同,但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即可构成类似商品。该裁定强化了对知名品牌的跨类保护,对遏制“搭便车”注册行为具有示范效应,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环达商贸的“鑫怡宝”商标因与华润怡宝核心品牌构成近似被无效,其商业价值受限且存在法律风险;华润怡宝通过成功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巩固了“怡宝”品牌在饮料及相关领域的独占性,避免了市场混淆和品牌稀释。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216027号
商标名称:第71257731号“鑫怡宝”商标
申请人: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濮阳环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类别:第2类(清漆、油漆稀释剂等)
无效理由
商标近似冲突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鑫怡宝”与引证商标二(“C'estbon及图”)对应中文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相近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驰名商标摹仿
事实依据:引证商标三(“怡宝及图”)于2009年被认定为水(饮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
注册恶意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多次摹仿他人知名商标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欺骗性与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对比维度 | 争议商标“鑫怡宝” | 引证商标二“C'estbon及图” |
文字构成 | “鑫”+“怡宝” | 对应中文“怡宝” |
呼叫发音 | 近似 | 高度重叠 |
含义关联 | 含“怡宝”核心元素 | 指向申请人品牌 |
纵向商标布局:
被申请人曾注册第66939887号“鑫怡宝”商标(已准注册),但本案因商品类似性被认定构成冲突。
法律依据
核心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无效宣告程序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裁定生效条款
排除适用法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因第三十条已提供救济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无证据支持欺骗性或不良影响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其他理由因证据不足或已通过其他条款覆盖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