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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华润怡宝无效环达商贸的71257731号“鑫怡宝”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5-10-21 次浏览

案件价值

  • 案件价值:本案明确了商标近似性判断中“商品类似性”的认定标准,强调即使商品分类不同,但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即可构成类似商品。该裁定强化了对知名品牌的跨类保护,对遏制“搭便车”注册行为具有示范效应,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品牌价值

  • 商标价值:环达商贸的“鑫怡宝”商标因与华润怡宝核心品牌构成近似被无效,其商业价值受限且存在法律风险;华润怡宝通过成功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巩固了“怡宝”品牌在饮料及相关领域的独占性,避免了市场混淆和品牌稀释。

案件背景

  •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216027号

  • 商标名称:第71257731号“鑫怡宝”商标

  • 申请人: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

  •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濮阳环达商贸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商品/服务类别:第2类(清漆、油漆稀释剂等)

无效理由

  1. 商标近似冲突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鑫怡宝”与引证商标二(“C'estbon及图”)对应中文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相近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2. 驰名商标摹仿

    • 事实依据:引证商标三(“怡宝及图”)于2009年被认定为水(饮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

  3. 注册恶意

    •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多次摹仿他人知名商标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4. 欺骗性与不良影响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 横向商标对比

对比维度

争议商标“鑫怡宝”

引证商标二“C'estbon及图”

文字构成

鑫”+“怡宝”

对应中文“怡宝”

呼叫发音

近似

高度重叠

含义关联

含“怡宝”核心元素

指向申请人品牌

  • 纵向商标布局

    • 被申请人曾注册第66939887号“鑫怡宝”商标(已准注册),但本案因商品类似性被认定构成冲突。

法律依据

  • 核心法条

    • 《商标法》第三十条: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注册

    •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无效宣告程序规定

    •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裁定生效条款

  • 排除适用法条

    • 《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因第三十条已提供救济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无证据支持欺骗性或不良影响

评审结论

  •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其他理由因证据不足或已通过其他条款覆盖不予支持。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1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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