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维持争议商标注册,体现了商标审查中对“整体区分性”的重视,对行业具有警示意义——知名品牌需加强商标监控和证据收集,而新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仍可能获准注册,有利于鼓励市场公平竞争。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吴泽宇的70408751号“瑞烽咖啡”商标经裁定予以维持,其可在咖啡用调味品等商品上合法使用,具备一定商业价值;但对瑞幸咖啡品牌而言,此次无效宣告失败可能增加市场混淆风险,凸显其需通过更全面证据强化品牌保护。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204597号
商标名称:瑞烽咖啡
申请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泽宇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被申请人未答辩)
商品/服务类别: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等商品)
无效理由
商标近似争议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瑞烽咖啡”与引证商标“瑞幸咖啡”在文字组成、呼叫上相似,且均用于咖啡相关商品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欺骗性标志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攀附瑞幸咖啡知名度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不良社会影响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不正当注册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恶意仿冒品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维度 | 争议商标“瑞烽咖啡” | 引证商标“瑞幸咖啡” |
文字构成 | “瑞烽”+“咖啡” | “瑞幸”+“咖啡” |
呼叫 | 相近但存在“烽”与“幸”差异 | 显著区分点 |
整体含义 | 无特定含义 | 已形成品牌认知 |
纵向商标布局:
引证商标(第26692984号)早于争议商标注册,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有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于咖啡用调味品等商品,类别重叠但整体设计可区分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禁止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有害社会公益的标志
《商标法》第四条: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无效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理由: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可区分,不构成近似
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具欺骗性或不良影响
申请人未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不正当注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