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强化了商标近似性审查标准,对餐饮及食品行业品牌保护具有示范作用。通过打击“傍名牌”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警示恶意注册行为,有助于优化商标申请环境。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第71064820号“西贝旺”商标因与西贝餐饮集团核心商标高度近似,若注册可能稀释“西贝”品牌辨识度,导致市场混淆。无效宣告结果保护了西贝餐饮的品牌独特性与商业价值,巩固其市场地位。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202337号
商标名称:西贝旺
申请人: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贾希友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青岛中正彭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类别:第30类“大酱(调味品);调味品”等商品
无效理由
商标近似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西贝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西贝”,核定商品类似(如调味品)。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驰名商标模仿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抄袭其驰名商标“西贝”。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未支持)
侵犯字号权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西贝”未达到基本相同程度。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未支持)
恶意注册
事实依据:申请人指控被申请人“搭便车”,但证据不足。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未支持)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对比维度 | 争议商标 | 引证商标(一至三) | 近似判定 |
文字构成 | “西贝旺” | “西贝” | 高度近似 |
呼叫与含义 | 含“西贝”元素 | 核心为“西贝” | 未形成区别 |
纵向商标布局:
申请人已构建“西贝”系列商标矩阵(如引证商标一至四),覆盖第30类(食品)和第43类(餐饮服务),形成品牌防护体系。
争议商标注册于第30类,与申请人核心商品重叠,易造成市场混淆。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商标享有优先权。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应予无效。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理由(如驰名商标保护、字号权侵犯)缺乏事实或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