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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西北餐饮无效贾希友的71064820号“西贝旺”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5-10-13 次浏览

案件价值

  • 案件价值:本案强化了商标近似性审查标准,对餐饮及食品行业品牌保护具有示范作用。通过打击“傍名牌”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警示恶意注册行为,有助于优化商标申请环境。

品牌价值

  • 商标价值:第71064820号“西贝旺”商标因与西贝餐饮集团核心商标高度近似,若注册可能稀释“西贝”品牌辨识度,导致市场混淆。无效宣告结果保护了西贝餐饮的品牌独特性与商业价值,巩固其市场地位。

案件背景

  •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202337号

  • 商标名称:西贝旺

  • 申请人: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贾希友

  •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青岛中正彭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商品/服务类别:第30类“大酱(调味品);调味品”等商品

无效理由

  1. 商标近似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西贝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西贝”,核定商品类似(如调味品)。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 驰名商标模仿

    •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抄袭其驰名商标“西贝”。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未支持)

  3. 侵犯字号权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西贝”未达到基本相同程度。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未支持)

  4. 恶意注册

    • 事实依据:申请人指控被申请人“搭便车”,但证据不足。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未支持)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 横向商标对比

对比维度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至三)

近似判定

文字构成

西贝旺”

西贝”

高度近似

呼叫与含义

含“西贝”元素

核心为“西贝”

未形成区别

  • 纵向商标布局

    • 申请人已构建“西贝”系列商标矩阵(如引证商标一至四),覆盖第30类(食品)和第43类(餐饮服务),形成品牌防护体系。

    • 争议商标注册于第30类,与申请人核心商品重叠,易造成市场混淆。

法律依据

  • 相关法条

    • 《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注册。

    •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商标享有优先权。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应予无效。

评审结论

  •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理由

    1.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 其他理由(如驰名商标保护、字号权侵犯)缺乏事实或法律支持。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1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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