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通过适用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无效了恶意摹仿的商标,强化了对知名品牌的司法保护,对遏制恶意注册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及食品行业品牌健康发展具有示范意义。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今麦郎的“今麦郎”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具有高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冯风雷的“冀麦郎”商标因摹仿行为价值较低,无效宣告消除了对今麦郎品牌的混淆风险,保障了其品牌权益与市场声誉。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221414号
商标名称:冀麦郎
申请人: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冯风雷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未委托
商品/服务类别:
争议商标:第29类(牛奶制品等)
引证商标:第30类(糖果等)
无效理由
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
申请人“今麦郎”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争议商标“冀麦郎”与“今麦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构成抄袭摹仿;
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牛奶制品)与驰名商标商品(方便面)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关联密切;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地域临近,主观恶意明显。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其他理由驳回或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因超出五年请求期限被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和第(八)项(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因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不再评述。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冀麦郎”与引证商标“今麦郎”在文字组成、发音、视觉上高度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纵向商标布局:
争议商标注册在第29类商品,与引证商标驰名的第30类“方便面”商品在消费场景、渠道上重叠,强化了混淆可能性。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防止摹仿导致权益受损。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无效宣告请求期限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总则性条款,精神体现于具体条文。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