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争议商标被无效宣告,强化了驰名商标在跨类别商品上的保护力度,对通信和建筑行业具有警示作用,防止他人攀附知名品牌,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第35659529号“联通智建”商标因包含“联通”字样,易与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驰名商标混淆,无效宣告避免了品牌稀释,保护了“联通”商标的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219946号
商标名称:联通智建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联通智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锡市德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类别:第6类,包括金属管、钢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电线杆、金属门板、普通金属线、缆绳用金属接线螺钉、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
无效理由
理由一:商标近似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如第4860164号“联通”等)均包含“联通”字样,使用在普通金属线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混淆。
法律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二:驰名商标摹仿
事实依据:引证商标六(第1667784号“联通”)在电话业务等服务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联通”,构成摹仿。
法律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理由三:欺骗性及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可能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涉嫌恶意注册。
法律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但此部分理由未获支持)。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联通智建”与引证商标一“联通”、引证商标二“联通华盛”等均以“联通”为核心识别部分,构成近似标识。
纵向商标布局:
申请人已在第6类、第11类、第35类、第38类等多类别注册“联通”系列商标,形成广泛保护网;争议商标在第6类商品上注册,与引证商标布局重叠。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注册。
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防止摹仿。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涉及欺骗性及不良影响(本案未适用)。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等:程序性规定。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
争议商标在普通金属线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三十条)。
在金属电线杆、金属门板商品上,争议商标摹仿驰名商标引证商标六,违反第十三条第三款。
其他理由如欺骗性、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