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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大窑无效万福源的69448967号“周大窑”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5-09-23 次浏览

案件价值

  • 行业影响:本案强化了对知名品牌的反混淆保护,打击了恶意搭便车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警示意义:明确警示同类企业不得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包含他人知名商标的标识

品牌价值

  • 商标价值:"大窑"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形成显著品牌价值,"周大窑"的注册会稀释该品牌价值

  • 保护效果:无效宣告成功维护了"大窑"品牌的统一性和识别性,避免市场混淆

案件背景

  •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170808号

  • 商标名称:周大窑

  • 申请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天津市万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未答辩

  • 商品/服务类别:第30类"咖啡"等商品

无效理由

  1. 商标近似冲突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周大窑"与引证商标"大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2. 损害商号权(未支持)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程度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3. 欺骗性及不良影响(未支持)

    • 事实依据:无证据表明商标具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商标

标识类型

核定商品

近似度

周大窑

文字商标

第30类

争议商标

大窑及图

图文组合

第30类

高度近似

大窑

文字商标

第30类

高度近似

纵向商标布局

  • 申请人"大窑"系列商标在先注册并使用

  • 被申请人"周大窑"在后申请,构成对知名商标的摹仿

法律依据

  • 核心法条

    • 《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无效宣告程序规定

  • 排除适用法条

    •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商号权保护)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欺骗性与不良影响)

    • 《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缺乏事实依据)

评审结论

  •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1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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