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行业影响:本案强化了对知名品牌的反混淆保护,打击了恶意搭便车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警示意义:明确警示同类企业不得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包含他人知名商标的标识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大窑"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形成显著品牌价值,"周大窑"的注册会稀释该品牌价值
保护效果:无效宣告成功维护了"大窑"品牌的统一性和识别性,避免市场混淆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170808号
商标名称:周大窑
申请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万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未答辩
商品/服务类别:第30类"咖啡"等商品
无效理由
商标近似冲突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周大窑"与引证商标"大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损害商号权(未支持)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程度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欺骗性及不良影响(未支持)
事实依据:无证据表明商标具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商标 | 标识类型 | 核定商品 | 近似度 |
周大窑 | 文字商标 | 第30类 | 争议商标 |
大窑及图 | 图文组合 | 第30类 | 高度近似 |
大窑 | 文字商标 | 第30类 | 高度近似 |
纵向商标布局:
申请人"大窑"系列商标在先注册并使用
被申请人"周大窑"在后申请,构成对知名商标的摹仿
法律依据
核心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无效宣告程序规定
排除适用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商号权保护)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欺骗性与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缺乏事实依据)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