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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公牛集团无效小牛闪充的61346729号图形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5-09-15 次浏览

案件价值

  • 行业影响:本案明确了图形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判断标准,对电器配件与智能软件行业的商标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 司法导向:体现商标评审中"按需原则"的应用,避免驰名商标制度的滥用

品牌价值

  • 公牛商标价值:第61346729号图形商标的无效宣告,维护了公牛集团在电工电器领域的品牌独占性

  • 竞争影响:防止小牛闪充借助近似图形搭便车,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案件背景

  •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166338号

  • 商标名称:图形商标

  •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小牛闪充(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深圳市闪电驴科技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深圳市任意门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 商品/服务类别: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自动定时开关"等

无效理由

  1. 商标近似性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相近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2. 驰名商标保护

    • 事实依据:引证商标三、四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

  3.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多件商标模仿申请人知名商标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4. 欺骗性与不良影响

    • 事实依据:商标易误导消费者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对比维度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至四

图形结构

简单几何图形

类似几何图形组合

视觉效果

高度近似

基本相同

使用商品

智能控制软件/硬件

电器开关/智能设备

相关公众

普通消费者

相同消费群体

纵向布局分析:被申请人在同类商品上申请多个近似图形商标,存在模仿申请人商标体系的嫌疑

法律依据

  • 核心法条

    • 《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辅助法条

    • 《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

    • 《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使用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评审结论

  •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理由

    1. 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2. 其他理由(驰名商标、欺骗性等)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3. 被申请人抗辩理由不成立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1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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