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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减字科技成功无效黄春兰的66451324号“蕉卡”商标

发布时间:2025-09-09 次浏览

案件价值

本案体现了商标审查中对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严格规制,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消费者混淆。对于防晒用品、箱包行业而言,强化了品牌方对核心商标的跨类保护意识,警示了恶意摹仿行为,促进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品牌价值

  • 商标价值:黄春兰的66451324号“蕉卡”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箱包、伞等商品,与减字科技旗下“蕉下”品牌产品线重合度高,但因其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而被无效,商业价值归零。

  • 对减字科技的影响:成功无效“蕉卡”商标,消除了市场混淆风险,巩固了“蕉下”在防晒用品和箱包领域的品牌独占性,增强了其商标布局的防御能力。

案件背景

  •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162733号

  • 商标名称:“蕉卡”(第66451324号)

  • 申请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黄春兰

  •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未答辩)

  • 商品/服务类别:第18类(书包、行李箱、包、运动背包、伞、人造革、动物服装、抱婴儿用吊袋、儿童牵引带、儿童单肩包)

无效理由

  1. 商标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蕉卡”与引证商标一“蕉下”、引证商标三“蕉下”在文字构成、字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如伞、包)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2. 其他理由未支持

    • 包括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三条第三款)、欺骗性(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不良影响(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正当手段(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因证据不足或已由第三十条涵盖,未予支持。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 横向商标对比:争议商标“蕉卡”与引证商标“蕉下”均含“蕉”字,呼叫、视觉相似度高,且均用于伞、包等日常用品,消费者易误认系列品牌。

  • 纵向商标布局:减字科技及其关联公司(减字控股有限公司)在18类、25类等多类别注册“蕉下”“BENEUNDER”等商标,形成矩阵式布局,争议商标闯入其核心类别,构成冲突。

法律依据

  • 相关法条

    •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注册。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评审结论

  •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其他理由因证据不足或不属于条款调整范围,不予支持。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1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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