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的评审结果维护了商标注册的诚实信用原则,防止了市场混淆,保护了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对于饮料行业而言,强调了近似商标的审查标准,有助于遏制“傍名牌”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对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德远的49593258号“大汉窑”商标被无效宣告,消除了其对大窑嘉宾“大窑”系列商标的潜在稀释风险。大窑嘉宾的引证商标(如第15356848号“大窑及图”)在无酒精果汁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的胜诉巩固了其品牌市场地位,提升了商标价值,避免了消费者混淆,维护了品牌声誉。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170678号
商标名称:大汉窑
申请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德远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未答辩)
商品/服务类别:第32类“无酒精果汁”等商品
无效理由
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大汉窑”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第15356848号“大窑及图”、第23409540号“大窑”、第23409763号“大窑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二:侵犯在先商号权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大窑”商号权,但争议商标与商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程度。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未支持)。
理由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抢注商标
事实依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傍名牌、搭便车,但缺乏充分证据。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未支持)。
理由四:商标具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或有害道德风尚。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未支持)。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大汉窑”
引证商标1:“大窑及图”(第15356848号)
引证商标2:“大窑”(第23409540号)
引证商标3:“大窑及图”(第23409763号)
对比结论:文字核心部分“大窑”与“大汉窑”在呼叫、视觉上高度近似,易导致混淆。
纵向商标布局:
申请人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商品,形成品牌保护体系。
被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申请于2020年9月8日,注册公告于2022年3月7日,但被无效宣告。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他引用但未支持的条款:《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