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行业影响:本案强化了商标法对恶意抢注和近似商标的打击,保护知名品牌权益,防止市场混淆。结果警示同行业经营者遵守诚信原则,推动商标注册规范化,减少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市场秩序。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争议商标“爱拉回收”被宣告无效,市场价值归零。引证商标“爱回收”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证据包括财务报告和推广材料),已成为环保回收领域的知名品牌,相关服务规模覆盖全国,年营收规模达数亿元(基于2020-2023年财务证据)。
对万物新生的影响:保护了“爱回收”品牌的核心价值,避免品牌稀释和消费者混淆,巩固其在智能回收市场的领导地位,支持未来业务扩张。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5]第0000150469号
商标名称:爱拉回收
申请人:上海万物新生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连云港爱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河北雄安权大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类别:第35类公共关系服务
关键时间点:争议商标2022年11月11日申请,2023年7月21日注册;无效宣告请求于2024年06月21日提出。
无效理由
理由一:商标近似导致混淆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爱拉回收”与引证商标“爱回收”在文字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高度相似;服务类似(公共关系 vs 组织商业交易会);申请人证据包括品牌宣传资料和财务报告,证明“爱回收”知名度高。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理由二:恶意注册违反诚信原则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项目(如“爱分类”申请“爱拉分类”)及抢注其他知名品牌(如“紫金矿业”“云起”),证据包括商标注册信息和工商资料。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理由三:易产生误认或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可能误导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认知。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误认)、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纵向商标布局:
被申请人有抢注历史(如“爱拉分类”“紫金地产”),显示系统性恶意行为,违反行业诚信。
法律依据
核心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注册,以避免混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无效。
其他参考法条:
《商标法》第七条(总则性条款,已融入具体条款)。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本案不支持,因争议商标无欺骗性或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四条(恶意注册,本案因第三十条已覆盖未单独适用)。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其他理由(如恶意注册)因核心条款已覆盖未单独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