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 页 > 新闻资讯 > 成功案例

品源代理小佩网络成功无效小泼造物专利

发布时间:2025-08-12 次浏览

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将对宠物智能用品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促进行业竞争:小泼造物专利壁垒被打破,允许更多企业(如小佩网络)进入防粘猫砂盆市场,加速产品创新和价格竞争。


警惕专利泡沫:凸显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趋严,技术方案若缺乏实质创新(如本案区别特征被认定为公知常识),极易被无效,促使企业聚焦核心技术研发。


企业战略调整:小佩网络成功无效对手专利,可能抢占市场份额;小泼造物需重新评估专利布局,避免市场优势流失。


专利价值


专利价值:小泼造物专利号202020685046.2的"一种防粘底盘和猫砂盆"价值显著弱化:


对小泼造物:丧失市场独占权,可能面临仿制品冲击,营收和品牌优势受损。


对小佩网络:扫清产品开发障碍,可推出同类防粘猫砂盆(如智能猫砂盆产品线),直接增强竞争力,预估市场份额提升10%-15%。


技术价值:核心创新点(柔性防粘层为薄膜)被认定为公知常识,专利保护范围失效,技术方案可被自由实施。


商业影响: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5W140124

专利名称:一种防粘底盘和猫砂盆

无效宣告请求人:小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请求人代理机构:陈浩, 史文庆(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专利权人:小泼造物(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代理机构: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

国际主分类号:A01K1/01


决定日:2025年08月01日


无效理由


1.缺乏创造性(核心理由)


事实依据: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4(US2002/0139312A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创新。例如,证据4已公开柔性衬里防粘结构,区别特征"薄膜"属公知常识。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2.缺乏新颖性(部分主张)


事实依据:权利要求1、3、5、6分别被证据1-5公开(如证据4的柔性衬里)。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专利对比:


证据4(US2002/0139312A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了柔性衬里防粘结构;证据2-3、5-7辅助证明技术显而易见性。


本专利仅将"薄膜"作为区别点,但厚度参数(1.5mm)已在证据4中披露,横向对比显示创新不足。


纵向专利布局:


小泼造物布局多层级权利要求(如底盘固定装置、猫砂盆结构),但均被认定为公知常识延伸,未形成有效技术壁垒。


专利家族未提及,布局深度较弱,易被无效挑战击穿。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要求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权利要求书应清楚限定保护范围。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属公知常识,则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结论


结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理由:


独立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薄膜"属公知常识(证据4已提示薄材料变形优势)。

从属权利要求(如透气孔设计)被证据4公开或属常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例如:

请求人其他理由(如新颖性)未予评述,因创造性结论已覆盖全部权利要求。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1071.html

关键词:

返回列表
首页 电话咨询 联系方式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

二维码

关注微信

在线咨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