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品牌历史:“波司登”品牌具有长期经营、市场排名、销售、广告、展会、荣誉及维权资料;申请人还主张其引证商标曾于1999年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案件价值:本案直接依据第三十条解决同类服装商品上的近似冲突。由于在先注册商标已经提供充分保护,评审机关没有继续审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裁定确认波司登系列商标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权利,并认可争议标识与其近似;但未对品牌价值作财务认定。
对申请人的影响:无效结论阻止包含“波士登/Will Bositon”元素的标识在服装、帽袜等商品上与波司登系列共存,降低来源混淆风险。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6]第0000167860号
裁判日期:2026-07-28
商标名称:威尔•波士登Will Bositon
涉案商标申请号:68930108
申请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同为电商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决定书未载明
商品/服务类别:第25类帽子、袜、服装等;引证商标核定于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帽等商品。
无效理由
理由一: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事实依据:威尔•波士登Will Bositon与多件波司登/BOSIDENG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商品相同或类似。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评审认定:成立。共存容易使公众认为商品来源相同或经营者存在特定联系。
理由二:驰名商标保护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具有驰名程度并请求扩大保护。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评审认定:无需再评述。第三十条已经基于在先注册商标提供充分保护。
理由三:欺骗性、不良影响及其他不正当手段
事实依据:申请人援引第十条、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评审认定:未成立或证据不足。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对比维度 | 争议商标 | 引证商标/在先标识 | 评审认定 |
横向商标对比 | 威尔•波士登Will Bositon | 波司登、波司登BOSIDENG及图等八件引证商标 | 文字构成和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 |
纵向商标布局 | 第25类帽子、袜、服装等 | 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帽等 | 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无效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因第三十条已提供保护而不再评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未获支持。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核心理由:争议标识与波司登系列商标近似,且共同使用于第25类相同或类似服装商品,容易造成来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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