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消费升级,产品外观造型、结构细节、局部特色设计逐渐成为消费者选购产品的核心考量因素,外观设计创新已然成为企业核心市场竞争力。在传统整体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下,侵权主体普遍采用“抄袭核心局部设计、微调产品整体造型”的规避侵权手段,仅依靠整机外观专利难以实现对特色细分设计要点的有效保护,大量原创局部设计成果面临被低成本仿冒却难以维权的困境。
为适配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现实需求,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明确将产品局部形状、图案及其结合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畴,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正式具备独立确权与维权效力,标志着我国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正式迈入精细化、精准化保护阶段。
制度落地至今,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持续攀升,但对应的侵权诉讼、行政维权典型案例数量稀缺,行业内对于局部外观专利保护范围界定、侵权比对规则、专利布局方式、维权路径选择均存在认知模糊问题。
目前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案例较少,如下介绍两个典型案例,从而剖析局部外观设计的裁判逻辑:
原告华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2330804510.4、名称为“手机及其主体”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明确将手机背面三角风向标式相机模组作为核心保护局部,包含“一大两小”摄像头排布、梯形角标等独特设计特征,这些设计特征构成了该局部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核心创新点。华某公司在市场排查中发现,被告广州某贸易公司等在抖音平台大规模销售“meizi/魅紫”品牌手机,其相机模组设计与涉案专利保护的局部高度相似,涉嫌侵害自身专利权。合议庭通过比对分析,发现其中八款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6(如下图所示)均采用了三角风向标相机模组设计,并在该模组中采用了一个大摄像头搭配两个小摄像头的设计;另二款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3(如下图所示)均采用了三角形风向标相机模组加梯形角标设计,并在模组中采用一个大摄像头搭配两个小摄像头的设计。最终,法院认定被诉产品落入涉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华某公司支付120余万元赔偿金,并承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一揽子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系列侵权纠纷。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1)布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如何界定;2)传统外观设计侵权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比对原则,是否完全适用于局部外观专利侵权判定。
针对该案件,合议庭突破了传统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单一原则,引入局部外观设计“独立侵权判定”方法。由此推断,此次侵权判定过程涉及两项核心裁判规则:一是局部保护的独立性,明确涉案专利保护的手机相机模组属于相对独立、具有显著视觉识别性的设计单元,能够脱离手机整体进行独立的视觉比对与侵权判断;依据《专利审查指南》(2023)相关规定,局部外观设计作为产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要具备独立的视觉辨识度与独创设计要点,即可单独成为保护客体,其保护范围不受整体产品造型的约束,侵权比对时可聚焦该局部设计本身,无需过度依赖整体产品的视觉效果对比。二是,整体视觉效果的综合考量,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不能仅看局部细节,还要综合考虑该局部在整体产品外观中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的贡献,这是局部外观侵权判定的重要补充考量因素。结合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基本规则,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虽具备独立性,但仍需兼顾其与产品整体的关联性——若该局部设计(如手机相机模组)是产品正常使用时最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是消费者识别产品、作出购买决策的核心视觉焦点,且该局部设计的独创特征显著区别于现有设计,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具有决定性、显著性贡献,其外观特征与受保护设计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则其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居于主导地位,即便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造型上存在差异,也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反之,若局部设计属于产品非显著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的贡献微弱、影响有限,且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设计上与专利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相关公众不易产生混淆,则需结合“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综合考量,避免过度扩大局部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
华某公司在其耳夹式耳机产品发布前申请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由于该产品在京东音频竞速榜上一直位列耳机及蓝牙耳机品牌排行榜TOP1,吸引了大量模仿者。为了增加维权难度,模仿者还故意在模仿的产品中对部分细节进行规避,仅抄袭了局部外观设计。华某公司迅速将专利行政裁决申请材料递交至扬州市邗江区知识产权局。该局经审理认为,涉案侵权产品外观在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内,构成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在产品正式推向市场前,华某公司已完成全维度、分层级的外观专利布局,摒弃单一整机外观专利的粗放保护模式,针对耳机主体与配套充电盒两大核心产品,拆分设计要点完成专利确权,形成体系化专利组合。相对应的专利组合中,涉及局部外观设计:连杆(CN202230388523.3)、耳机的发音球及连接杆(CN202430367795.4)、耳机的电池仓(CN202430367598.2)、耳机的发音球和电池仓(CN202430367861.8);耳机整体外观设计:耳机及其主体(CN202430367541.2);以及组合形态外观设计:耳机盒及其主体(CN202330276734.2)。企业深度剖析产品核心卖点与视觉标识特征,将决定品牌差异化辨识度、影响佩戴适用体验的耳夹连杆、发音球、电池仓等关键结构拆解,针对局部特色造型单独申请外观专利。申请过程中依托实线划定保护范围、虚线标注非保护区域,清晰界定权利边界,减少后续维权阶段的范围争议。并且同步搭配整机外观专利,弥补局部专利无法覆盖的组合造型设计漏洞,构建局部部件与整机形态相辅相成的立体化外观专利防护架构。
华某公司依托已确权的多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采取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快速止侵和司法诉讼追责索赔的双线维权模式,向地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起侵权裁决申请,同时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快速完成事实认定与设计比对,认定涉案仿冒产品核心局部结构落入华某公司局部外观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依法作出停止销售、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政裁决,在短时间内完成市场侵权行为整治,快速遏制仿冒产品流通。
综合上述两件典型维权案例,能够在当前国内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统一的保护逻辑与适用规则方面给一些启示:
第一,侵权比对逻辑:区别于整体外观专利全面比对模式,局部外观专利以划定的保护局部为核心比对对象,重点核查设计要点、造型轮廓、比例结构是否实质性近似,弱化非保护区域的外观差异;
第二,维权适用逻辑:短平快流通的日用消费品、数码电子产品,优先运用局部外观专利发起行政维权实现快速止侵;针对规模化生产、大批量铺货、恶意抢占品牌市场的侵权主体,整合多项局部外观专利与整体外观专利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索要经济赔偿,加大侵权违法成本。
第三:市场防护逻辑:局部外观专利与整体外观专利并非对立关系,而是互补协同关系,局部专利精准守住原创核心设计,整体专利全面保护产品综合视觉形象,二者组合使用才能构建完整外观知识产权防护体系。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落地实施,是我国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走向精细化发展的重要标志,有效破解了整体外观专利保护范围有限、易被规避侵权的行业痛点。当前华某公司民事侵权诉讼案、华某公司耳机行政维权案,使得局部外观专利维权探索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全行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指引。华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组合策略,依托多部位、分层级的局部外观加整体外观组合专利布局模式,印证了精细化外观专利保护在消费电子领域的强大实践价值,也为服饰、家居、日用产品、智能硬件等各类设计驱动型企业提供了可直接复制的知识产权保护范本。
对于广大创新型企业而言,想要充分发挥局部外观专利的保护作用,应当转变单一的外观专利保护思维,立足产品核心设计优势,提前完成核心局部设计专利确权,搭建多层次外观专利防护矩阵;同时结合侵权行为实际情况,灵活选用行政快速止侵、司法诉讼索赔等多元维权方式。
作者:品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 詹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