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典型地体现了行政机关对高知名度品牌在关联商品类别上的强保护倾向。评审中,即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看似专业的“微生物用营养物质”上,只要与在先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构成类似,即可直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制止,无需动用驰名商标条款。这一思路大幅降低了权利人维权成本,提高了审查效率,同时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凡试图通过细微改动、加字等方式攀附知名品牌,即便注册在非核心商品上,仍面临被宣告无效的极高风险,对净化市场、遏制“搭便车”行为具有显著的行业警示意义。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争议商标“GLECKES 格力森及图”的显著识别部分“格力森”完整包含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格力”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分含义,属于典型的攀附性商标。该商标若维持有效,将极易使相关公众对第5类“微生物用营养物质”等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与格力公司存在特定关联,从而不正当地借用格力数十年积累的品牌商誉。此次宣告无效,成功捍卫了“格力”商标的显著性与纯洁度,阻断了他人利用“格力”声誉进入医药健康相关商品领域的通道,防止了品牌价值被稀释或劣质商品带来的负面联想,巩固了格力跨类别保护的战略防线。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6]第0000047064号
商标名称:第79183668号“GLECKES 格力森及图”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格力森酒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裁定书亦未记载其代理机构)
商品/服务类别:第5类“微生物用营养物质”
无效理由
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事实依据: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格力”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微生物用营养物质;细菌培养基”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中文“格力森”完整包含“格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高度接近,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高度关联。
法律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
理由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
事实依据:申请人第1215686号“GREE格力”商标(引证商标四)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英文“GLECKES”与“GREE”在字母构成和视觉效果上接近,中文更是直接包含“格力”,主观摹仿意图明显。
法律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理由三:被申请人具有攀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借助申请人知名度进行宣传推广,其行为明显具有利用“格力”品牌声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法律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GLECKES 格力森及图(中文部分起主要识别作用,“格力森”为显著文字)。
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纯文字“格力”。
比对核心:争议商标的呼叫与含义中心均在“格力森”,完整包含“格力”,整体外观、读音与“格力”并未产生足以区分来源的显著差异,构成近似商标。其英文“GLECKES”与驰名商标“GREE”首尾字母近似,进一步强化了摹仿色彩。
-- 纵向商标布局:格力公司早在第5类战略性布局了“格力”商标,核定商品明确包括“微生物用营养物质;细菌培养基”。
被申请人在完全相同的第5类“微生物用营养物质”上申请“格力森”商标,直接撞入格力已建立的在先权利范围。
格力在第11类(家电核心类别)拥有驰名商标,已构建起跨类防御基础,但本案因同类在先商标存在,防御武器直接升级为第三十条的“相同类似商品”标准,保护更为绝对。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有关无效宣告的提起主体、时限和裁定的法律后果。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微生物用营养物质”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于其他理由(驰名商标保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因已适用第三十条予以保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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