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关系到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在茶饮行业,“喜茶”凭借长期经营已成为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的品牌,本案涉及“喜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围绕近似标识使用、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等实务问题展开,下文将结合案情展开具体分析。
案情概述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美西西公司)系第13595312号“喜茶”、第21265873号“喜茶”商标权利人。被告陈泳樘、湛江市喜满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喜满茶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喜满茶”、“囍满茶”标识,登记含“喜满茶”的企业名称。
美西西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认定第13595312号“喜茶”、第21265873号“喜茶”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3595312号“喜茶”、第21265873号“喜茶”驰名商标的行为;3.判令喜满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湛江市喜满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喜茶”或其他与“喜茶”构成近似的字样;4.判令两被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5.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共同答辩称:无需认定驰名商标;“喜茶”商标未达驰名标准;被诉标识“喜满茶”与涉案商标“喜茶”不近似、不构成侵权且赔偿请求无依据;陈泳樘与喜满茶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有必要认定案涉第13595312号“喜茶”及第21265873号“喜茶”在第43类上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原告主张两被告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且被告在奶茶、果汁、产品包材上使用“喜满茶”和“囍满茶”字样,与原告在先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具有跨类保护案涉权利商标的必要性,故有必要认定原告在先注册的案涉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
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采取“因需认定、个案认定、事实认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上的侵害商标权行为可以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举重以明轻,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亦可以给予驰名商标更强的保护。故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近似商标,亦应当纳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畴中。
关于争议焦点二:第13595312号“喜茶”注册商标及第21265873号“喜茶”注册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是否达到驰名程度的问题。
原告为证明其上述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提交了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的宣传方式多,范围广,持续时间长,资金投入大且逐年增加。……因此,在全面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基础上,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涉案权利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大量的广告宣传和使用,在被诉侵权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达到驰名状态。……综上,可以认定在本案被诉侵权标识申请注册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案涉权利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
关于争议焦点三: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首先,“喜茶”系臆造词,经美西西公司注册使用后,建立了与美西西公司的联系,具有识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其次,将被诉侵权标识“喜满茶”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案涉第13595312号“喜茶”及第21265873号“喜茶”商标相比,被诉侵权标识“喜满茶”完整包含了“喜茶”二字,虽然字体不同,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并无差异,在隔离状态下将两者分别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再次,喜满茶公司在店铺招牌、奶茶、茶饮料、产品包材上使用“喜满茶”标识,上述行为能够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关联,主观上攀附原告涉案驰名商标的故意明显,客观上不正当利用了原告涉案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同时削弱了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喜满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四:被告喜满茶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首先,原告案涉权利商标经原告多年经营和持续宣传,具有较高的商品声誉和社会知名度。……其次,企业名称虽经相关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但在企业名称的形式合法性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仍应按照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避免混淆等原则,认定其是否构成侵犯在先合法权利。……被告喜满茶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注册登记企业名称时理应合理避让,但其仍将“喜满茶”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并使用,主观上具有恶意,足以误导公众。因此,被告喜满茶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五:若构成侵权,两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承前所述,被告喜满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泳樘、湛江市喜满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13595312号“喜茶”及第21265873号“喜茶”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湛江市喜满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湛江市喜满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喜茶”或其他与“喜茶”构成近似的字样;
三、限被告陈泳樘、湛江市喜满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驰名商标“因需认定、个案认定、事实认定”原则,明确商标权利人对权利基础的选择自主权——即便权利人已多类别注册防御性商标,仍不影响其选取核心商标主张驰名保护。同时,本案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举重以明轻”,阐释同类服务中驰名商标保护的合法性与必要性,明确将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中的近似商标纳入驰名商标保护范畴。
在侵权认定上,本案明确完整包含驰名商标核心词、呼叫及文字构成近似的标识易引发混淆,且商标性使用中的攀附故意与声誉不正当利用行为均构成侵权。在不正当竞争认定上,本案强调企业名称“形式核准不能对抗在先权利”,明确同行业经营者对在先知名商标的合理避让义务,否定主观恶意下的字号注册与使用的行为效力。
此外,本案通过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连带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既强化了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又引导市场主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规范商标授权使用、遏制“搭便车”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
作者:边妍旭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首页
电话咨询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