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使用公开是现有技术的一种公开方式,《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1.2.2节对使用公开的形式进行了列举,其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招标投标等。
一使用公开证据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使用公开的形式多种多样,尤其随着网上购物成为常态化,网购产品的过程很可能会成为日后某件专利纠纷案件的使用公开证据。然而,相较于传统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更多挑战。其公开时间的精确界定、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核验,以及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的比对判断等,均存在较高的认定难度。这使得使用公开证据在举证环节面临重重阻碍,需从多渠道、多维度开展证据收集工作,并通过证据间的相互佐证,构建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以此夯实举证效力。本文将结合具体专利无效案件,对使用公开证据的认定标准、运用策略进行深入剖析,并提炼其中可供专利从业者借鉴的实践启示。
二案例解析
【案例一】
2023年2月16日,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为“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号为202122747982.9、发明名称为“地刷机构及清洁装置”的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
涉案专利的具体信息如下:
①无效请求人提供的使用公开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同时提供了出版物公开和使用公开两类证据,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放弃了出版物公开证据以及部分使用公开证据,因此,本案争议点主要在于使用公开证据的认定。
对于最终保留的使用公开证据,首先,请求人提供了关于添可芙万 2.0产品的多个网页证据,包括网页宣传、网页测评、天猫线上销售平台的用户评价、上市时间信息、销售市场占比数据等,其发表时间、用户评价时间均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该网页宣传、用户评价和行业数据等证据有效锁定了添可芙万 2.0产品的公开时间早于本案的申请日。其次,请求人从闲鱼二手平台购买了两台添可芙万 2.0洗地机实物,并对购买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公证,二手平台卖家还提供了其原始购买机器的订单截图、销售发票等信息,请求人将线上公证购买两台机器当庭拆解,并与涉案专利进行特征比对;该实物、发票、订单等证据在锁定公开时间早于本案申请日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公证手段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
②争议点及合议组观点
专利权人认为网页证据的公开时间存在修改的可能。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来源均为国内正规网站,有较为严格、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网站资讯信息通常都记载了发布时间,且通常由网站服务器自动生成,一经发布,不允许随意修改或者设置公开权限;另外,天猫网为国内知名的经营性交易平台网站,买家对其购买成功的商品可以进行带图评价或者追评,评价一经发布任何人不能进行修改,评价时间由网站服务器自动生成。与此同时,上述网页证据给出了清晰的新产品开售前宣传、正式开售、测评网站进行测评、用户购买、用户评价、产品上市后销售数据跟踪信息的先后顺序时间,专利权人仅仅对上述网页的公开时间提出质疑,但没有给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合议组认可上述网页的发布时间为其公开时间。由于该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上述网页中记载的文字和图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另外,专利权人还认为从闲鱼二手平台所购买洗地机实物的真实性。请求人共提供了6份公证书,包含了从线上购买过程、线下收取快递、线下拆包分解封装、线上确认收货、邮件收到发票凭证等公证内容,公证书形式规整、无明显瑕疵,发票文件规范、清晰,且与公证购买产品关联对应,在专利权人没有给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案例二】
育材堂(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吉恩斯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和株式会社POSCO 多个请求人先后针对专利权人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申请号为201280016850.X、发明名称为“涂装后耐蚀性优异的热压成形的高强度部件及其制造方法”的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
涉案专利的具体信息如下:
① 无效请求人提供的使用公开证据
该案的多个无效请求人提供了多组出版物公开和使用公开的证据,但本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一组使用公开证据的认定。本专利要求保护的高强度部件主要涉及汽车领域用到的镀覆钢板,因此,该组使用公开证据主要针对购买汽车过程的使用公开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前往米兰购买了登记日期为2009年1月30日的菲亚特500型轿车,随后送入汽车修理厂,并对部分涉案的零部件拆卸封装,最后将其运送回中国,随后上述零部件被送往检测机构进行成分检测。上述全过程的各环节均进行了公证,公证文件中记录了汽车登记日期、销售方对车辆保险记录的声明、汽车修理厂技术人员对车辆完整性的声明等,用以证明上述车辆在本专利优先权日前即已公开销售,且相关检测部件并未进行过更换。
②争议点及合议组观点
专利权人对上述车辆的保险记录和技术人员的声明提出质疑,认为车辆的维修不必然体现到保险记录中,且认为技术人员的声明证明力较低,不能由此认定车辆未进行过部件更换。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的质疑不足以推翻现有证据链的证明力,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了车辆购买、拆卸及部件封装过程,确保了证据来源的真实性与连续性;车辆销售方作为专业第三方经销商,其经营性质与行业信誉均表明其无理由配合请求人实施部件更换,且无证据显示双方存在利益关联;保险记录与汽车修理厂专业技术人员在公证见证下出具的声明形成双重印证。值得注意的是,被检测部件(前保险杠、防撞梁和B柱)属于车辆核心安全结构件,其更换需以重大事故为前提并必然伴随可追溯的物理痕迹,而实践中极少出现多个核心部件同时更换的情形。同时,所有送检部件的微观组织结构、镀层化学成分及力学性能参数呈现高度一致性,这种技术特征的趋同从客观层面佐证了部件来源的统一性,进一步排除了非正常更换的可能性。因此,综合程序规范性、主体中立性、证据互补性及技术一致性等多重因素,专利权人提出的部件更换质疑缺乏事实支撑。
三案例启示
对于使用公开证据,由于单一证据因自身形式局限或信息不完整导致证明力不足时,证据的寻求重点应转向证据体系的整体构建,即尽可能提供多维度证据,通过各证据间的逻辑关联性与内容互补性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来强化证明效力。另外,在无效过程中,合议组不仅会考察证据间的关系,还会合理引入相关行业的技术惯例、市场运营规则等经验性认知作为辅助判断依据,最终通过这种多维度的综合权衡,判断待证事实是否存在优势证据支持,进而确认其是否达到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门槛。
四小结
由于出版物证据能明确锁定公开日期,它们成为专利无效请求中最常用的现有技术证据。相反,使用公开的证明则困难重重,它需证实申请日前的使用行为,且《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均未对使用公开证据的证明程度和举证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请求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原则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提供环环相扣、核心突出的证据链,确保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和支撑,以提高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或法院采纳的可能性。
作者:品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 陈威亚